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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书

  

  致: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接受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民生证券与东吴证券合称“联席主承销商”)的委托,作为联席主承销商承担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新锐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承销工作的专项法律顾问,现本所就本次发行所涉战略投资者审核事项出具《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上证发[2021]7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证发[2021]77号)(以下简称“《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及《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中证协发[2021]21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遵循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及本所与联席主承销商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的约定而出具。

  第一部分引言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和其他有关文件,并确认:其提供的所有文件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本所仅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等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其他问题以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具备对本法律意见书中所引用的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文件之内容进行核查和判断的专业资格,也不具备适当资格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法律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对该等专业文件及其内容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监管机构、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战略投资者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相应的意见。

  5.本所是持有中国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律师事务所,仅有资格对涉及中国法律的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对于中国以外的法律领域,并无出具法律意见的资质。本法律意见书中所有与境外有关的事实和意见,本所依赖于相关方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相关方向本所做出的说明和确认。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联席主承销商申请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7.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联席主承销商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请文件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二部分正文

  一、关于本次发行之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根据《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第八条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包括:(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四)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

  根据《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方案》(以下简称“《战略配售方案》”),本次发行之战略投资者的选择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确定,包括:1、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2、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根据《战略配售方案》,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名单、投资者类型如下: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之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符合《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第八条的规定。

  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

  (一)民生投资的配售资格

  根据《战略配售方案》,本次发行向民生投资进行战略配售。发行人已与民生投资签署了《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与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关于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战略配售协议》(以下简称“民生投资之《战略配售协议》”)。

  1.基本情况

  根据民生投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开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民生证券持有民生投资100%股权,其基本情况如下: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民生投资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主体资格。

  2.民生投资的配售资格

  根据民生投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开信息,民生投资系发行人保荐机构民生证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17年5月18日公布的《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及另类投资子公司会员公示(第三批)》,民生投资为民生证券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因此,民生投资属于《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战略投资者,具备战略配售资格,符合《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第三章关于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相关规定。

  3.关联关系

  根据民生投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开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民生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持有民生投资100%股权,民生投资为民生证券全资子公司。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民生投资持有发行人1,562,00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2.24%。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民生证券持有民生投资100%股权,为民生投资的控股股东。民生投资无实际控制人。

  5.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民生投资所出具的书面承诺,其将以其自有资金参与认购。经核查民生投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民生投资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民生投资具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格,其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的相关规定。

  (二)新锐股份员工资管计划的配售资格

  根据《战略配售方案》,本次发行向新锐股份员工资管计划进行战略配售。发行人已与新锐股份员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民生证券签署了《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与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民生证券新锐股份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战略配售协议》(以下简称“新锐股份员工资管计划之《战略配售协议》”)。

  1.基本情况

  根据联席主承销商提供的《民生证券新锐股份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新锐股份员工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根据民生证券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锐股份员工资管计划已于2021年9月22日取得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证明(产品编码SSN894)。

  2.人员构成

  根据《战略配售方案》、《资产管理合同》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新锐股份员工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持有份额比例如下:

  2021年7月20日,新锐股份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2021年9月6日,新锐股份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具体方案的议案》,确定参与新锐股份战略配售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的具体人员、持有份额等事宜。

  经核查,新锐股份员工资管计划的投资人均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该等人员均与新锐股份签署劳动合同。

  3.实际支配主体

  新锐股份员工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民生证券。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管理人享有的主要权利包括:(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如有);(3)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4)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5)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6)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7)自行销售或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本计划,可制定和调整有关本计划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新锐股份员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民生证券能够独立决定资产管理计划在约定范围内的投资、已投资项目的管理和内部运作事宜,为新锐股份员工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4.配售资格

  根据民生证券提供的《资产管理合同》、新锐股份员工资管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发行人和管理人出具的说明和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锐股份员工资管计划系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认购人均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新锐股份员工资管计划作为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符合《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第八条第(五)项关于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资格的规定。

  5.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新锐股份员工资管计划各参与人所出具的承诺,各参与人认购本次发行之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各参与人自有资金。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由民生证券担任管理人的新锐股份员工资管计划具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格,其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的相关规定。

  三、战略投资者的配售情况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战略配售方案》,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320.00万股,发行股份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348.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为15%,未超过本次发行数量的20%。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1亿股的,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的相关要求。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

  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民生投资预计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5%,即116.00万股,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如本次发行规模超过10亿元,将依据有关规定的要求自动调整参与战略配售的比例及金额。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民生投资跟投比例及金额符合《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新锐股份员工资管计划拟认购规模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10%,即232.00万股,同时认购规模不超过6,800.00万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新锐股份员工资管计划拟认购比例及金额符合《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

  本次共有2名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未超过10名,符合《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第六条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1亿股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10名”的相关要求。

  民生投资和新锐股份员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已分别与发行人签署认购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民生投资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新锐股份员工资管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民生投资、新锐股份员工资管计划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战略配售的参与规模、配售条件、限售期限均符合《实施方法》、《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的相关规定。

  四、战略投资者是否存在《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之承诺函》、联席主承销商出具的《关于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民生投资出具的《关于参与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配售的承诺》、民生证券代新锐股份员工资管计划出具的《关于参与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配售的承诺》等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以下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战略投资者民生投资、新锐股份员工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不存在《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情形。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民生投资及新锐股份员工资管计划作为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其选取标准符合《实施办法》、《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配售资格;民生投资及新锐股份员工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不存在《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第九条所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3)份。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章)

  经办律师:程益群

  经办律师:高毛英

  负责人:孔鑫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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