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出日期:2021年10月14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2. 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原则上,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起点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接受首次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5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20,000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
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6、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结构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暂停交易,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每个交易账户赎回最低起点不设最低限制,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不设下限,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2 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对于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1.50%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长于7日(含7日)但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0日(含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含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于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收取不低于1.50%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长于7日(含7日)但少于30日的收取不低于0.50%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注:1个月为30日,3个月为90日,6个月为180日。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3、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暂停交易,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5、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两部分构成。
2、基金转换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差额进行补差,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的差异情况而定。
3、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申购补差费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换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
转换申购补差费用=转换金额×转入基金申购费率÷(1+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转换金额×转出基金申购费率÷(1+转出基金申购费率)或,固定申购补差费
转入份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换费用)÷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5、具体转换费率
本基金作为转换基金时,具体转换费率举例如下:
A、本基金A类份额转入转换金额对应申购费率较低或相等的基金
例1、某投资人N日持有本基金A类份额10,000份,持有期为200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00%),拟于N日转换为平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假设N日本基金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平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0元,则:
(a)转出基金即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0,000×1.0500×0.00%=0.00元
(b)申购补差费为扣除赎回费用后按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间的申购补差费计算可得:
转换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10,000×1.0500-0.00=10,500.00元
对应转换金额平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的申购费率0.30%,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1.50%,因此不收取转换申购补差费用,即费用为0.00元。
(c)此次转换费用: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申购补差费=0.00+0.00=0.00元
(d)转换后可得到的平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为:
转入份额 =(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换费用)÷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0×1.0500-0.00)÷1.1500=9130.43份
B、转换金额对应申购费率较低的基金转入到本基金A类份额时
例2、某投资人N日持有平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10,000份,持有期为2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0%),拟于N日转换为本基金的A类份额,假设N日平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0元,本基金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
(a)转出基金即平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的赎回费用: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0,000×1.1500×0.10%=11.50元
(b)申购补差费为扣除赎回费用后按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间的申购补差费计算可得:
转换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10,000×1.1500-11.50=11,488.50元
对应转换金额平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的申购费率0.30%低于本基金A类份额的申购费率1.50%,因此转换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转换申购补差费用=转换金额×转入基金申购费率÷(1+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转换金额×转出基金申购费率÷(1+转出基金申购费率)=11,488.50×1.50%÷(1+1.50%)-11,488.50×0.30%÷(1+0.30%)=135.42元
(c)此次转换费用: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申购补差费=11.50+135.42=146.92元
(d)转换后可得到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为:
转入份额 =(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换费用)÷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0×1.1500-146.92)÷1.0500=10,812.46份
(5)网上交易进行基金转换的费率认定
对于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进行基金转换的,在计算申购补差费时,如享受费优惠,具体详见本公司网上交易费率说明。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进行基金转换的,在计算申购补差费时,如有费率优惠,具体详见销售机构相关公告为准。
本公司可对上述费率进行调整,并依据相关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5.2.1 适用基金
本基金可以与本管理人旗下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基金转换,包括:
(注:同一基金产品各类份额之间不能相互转换)
参加基金转换的具体基金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定期开放的基金在处于开放状态时可参与转换,封闭时无法转换,具体以各基金法律文件及相关公告规定为准。
5.2.2 办理机构
办理本基金与平安基金旗下其它开放式基金之间转换业务的投资者需到同时销售拟转出和转入两只基金的同一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转换业务。具体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本公司直销渠道开通本基金的转换业务。其他销售机构开通本基金转换业务的时间以销售机构为准,本公司可不再特别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各销售机构开通上述业务的公告或垂询有关销售机构。
5.2.3 转换的基本规则
1、基金转出视为赎回,转入视为申购。
2、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的同一交易账号内进行。
3、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
4、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5、对于转换后持有时间的计算,统一采取不延续计算的原则,即转入新基金的份额的持有时间以转换确认成功日为起始日进行计算。
6、基金转换采用“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转换。
7、每个交易账户赎回和转换转出最低起点份额为1份,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不设下限,投资者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业务。投资者在办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1)扣款日期和扣款金额
投资者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固定扣款日期,若遇非基金申购开放日则实际扣款日顺延至基金下一申购开放日。投资者可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固定扣款金额,投资者投资基金管理人“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不少于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交易确认
基金申购申请日为每期实际扣款日,以每期实际扣款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基金份额将在T+1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内,投资者可于T+2工作日起到各销售网点查询申购确认结果。
(3)变更和终止
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变更和终止,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到原办理该业务网点申请办理,办理程序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4)办理机构
本公司直销渠道开放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其他销售机构开通本基金定投业务的时间以销售机构为准,本公司可不再特别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各销售机构开通上述业务的公告或垂询有关销售机构。
(5)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说明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渠道定投申购本基金如实行优惠费率,详见基金管理人公告;其他销售机构如实行定投申购优惠费率,以销售机构为准,请投资人参见其他销售机构公告。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直销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电话:0755-22627627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郑权
网址:www.fund.pingan.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4800
(2)网上交易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
网址:www.fund.pingan.com
联系人:张勇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4800
7.2 代销机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管理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 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顺延至该因素消除的最近一个工作日。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规则进行调整,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平安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平安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投资者亦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及直销专线电话0755-22627627咨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平安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平安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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