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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76            证券简称:祥源文化         公告编号:临2021-06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公司涉及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已届满,公司正有序推动存量案件的收尾工作,依法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合法利益。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共同被告或被上诉人。

  ● 涉案的金额:209起一审案件原合计诉讼金额8,077,145.38元,一审判决金额7,620,059.55元(含赔偿款及案件受理费);45起案件达成调解协议,合计1,037,945.20元(含赔偿款及案件受理费);1起二审案件原诉讼金额75,000.00元,判决赔偿款合计16,680.00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基于2017年8月4日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孔德永先生和现间接控股股东祥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做出的相关承诺,相关方无条件向上市公司予以赔偿,因此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不会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截至2021年10月13日,除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已披露的诉讼进展情况以外,公司陆续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院”)发来的209份《民事判决书》、45份《民事调解书》以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院”)发来的1份《民事判决书》。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一审案件判决情况

  (一)一审案件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刘智英等208名自然人及北京鑫恒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赵薇、西藏龙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薇传媒”)、孔德永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合计8,077,145.38元。

  (2)判令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3、主要事实与理由:

  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公司等有关方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并进行了处罚。原告共计209名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分别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及有关方就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一审案件判决情况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诉讼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对刘智英等209名原告诉公司或龙薇传媒、赵薇、孔德永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七)项、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款及利息合计7,476,570.55元。

  (2)共同被告方对上述第一项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3)案件受理费合计由公司与共同被告方负担143,489.00元。

  二、调解情况

  对曾驰等45名自然人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公司共需支付赔偿款1,032,174.9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770.25元,以上合计1,037,945.20元。

  三、二审案件情况

  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春霞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等相关方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诉讼金额为75,000.00元。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支付赔偿款及利息合计16,680.00元 。

  周春霞在法定期限内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件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为避免公司因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产生经济损失,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孔德永先生于2017年8月4日承诺如因个人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导致上市公司需承担任何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均由孔德永先生无条件向上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间接控股股东祥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一步承诺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涉及龙薇传媒收购公司引发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已于2021年4月16日届满,公司正有序推动存量案件的收尾工作,妥善处理诉讼事宜,依法维护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01民初264号、(2021)浙01民初487号-489号、(2021)浙01民初491号-500号、(2021)浙01民初664号、(2021)浙01民初666号-667号、(2021)浙01民初670号-686号、(2021)浙01民初688号-700号、(2021)浙01民初803号-805号、(2021)浙01民初807号-829号、(2021)浙01民初831号、(2021)浙01民初833号-837号、(2021)浙01民初840号-844号、(2021)浙01民初845号-850号、(2021)浙01民初951号-954号、(2021)浙01民初956号、(2021)浙01民初958号、(2021)浙01民初961号、(2021)浙01民初964号-966号、(2021)浙01民初974号-975号、(2021)浙01民初977号、(2021)浙01民初981号、(2021)浙01民初992号、(2021)浙01民初994号、(2021)浙01民初996号-1000号、(2021)浙01民初1051号-1056号、(2021)浙01民初1058号-1075号、(2021)浙01民初1077号、(2021)浙01民初1151号-1155号、(2021)浙01民初1174号-1189号、(2021)浙01民初1192号、(2021)浙01民初1202号-1208号、(2021)浙01民初1210号-1215号、(2021)浙01民初1218号-1225号、(2021)浙01民初1231号-1242号、(2021)浙01民初1244号-1250号、(2021)浙01民初1252号-1253号、(2021)浙01民初1265号、(2021)浙01民初1299号、(2021)浙01民初1368号、(2021)浙01民初1381号-1383号、(2021)浙01民初3154号-3156号

  (二)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1)浙01民初665号、(2021)浙01民初802号、(2021)浙01民初806号、(2021)浙01民初830号、(2021)浙01民初832号、(2021)浙01民初838号、(2021)浙01民初957号、(2021)浙01民初960号、(2021)浙01民初962号-963号、(2021)浙01民初967号、(2021)浙01民初969号-973号、(2021)浙01民初976号、(2021)浙01民初987号、(2021)浙01民初989号-991号、(2021)浙01民初1057号、(2021)浙01民初1076号、(2021)浙01民初1090号-1094号、(2021)浙01民初1096号-1100号、(2021)浙01民初1156号-1158号、(2021)浙01民初1193号、(2021)浙01民初1198号、(2021)浙01民初1200号-1201号、(2021)浙01民初1209号、(2021)浙01民初1226号-1228号、(2021)浙01民初1374号。

  (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民终1046号。

  特此公告。

  

  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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