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22 证券简称:济民医疗 公告编号:2021-08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二医院有限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4,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7月9日起按月20‰计算至还清时止)。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公司再审
请求予以支持,二医院(老医院)签订案涉《还款协议》的债务加入行为无效,二医院有限作为独立于二医院(老医院)的民事主体,无须对二医院(老医院)的债务加入及相关过错行为承担民事责任;2、撤销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8民终139号民事判决和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2019)浙 0825民初2656号民事判决;3、前期姜松发基于(2020)浙08民终139号民事判决已从二医院有限执行785.27万元,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计提了相关诉讼损失。现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终审判决,姜松发需返还前述款项,公司将于收到该返还款项时冲回前期确认的诉讼损失。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鄂州二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医院有限”)就与姜松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司于2019年8月6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进行了披露,详见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法院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的公告》(编号:2019-053)。
二医院有限于2020年1月2日收到《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浙0825民初2656号,公司于2020年1月4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进行了披露,详见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编号:2020-001)。
二医院有限于2020年5月18日收到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20)浙08民终139号,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进行了披露,详见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编号:2020-027)。
二医院有限于2020年6月11日收到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0)浙0825执909号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及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2020)浙民申2166号,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进行了披露,详见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编号:2020-036)。
二医院有限于2020年9月8日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0)浙民申2166号,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详见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编号:2020-050)。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二医院有限于2021年10月22日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
判决书》(2021)浙民再11号。
《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再审认为,二医院签订案涉《还款协议》的债务加入行为无效,二医院公司作为独立于二医院的民事主体,无须对二医院的债务加入及相关过错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二医院公司的再审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判决如下:
1、撤销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8民终139号民事判决和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2019)浙0825民初2656号民事判决;
2、龙游西联超市有限公司归还姜松发借款4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 年7月9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付,息随本清),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浙江尼尔迈特针织制衣有限公司、王建松对前述款项负连带还款责任;
3、驳回姜松发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上诉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前期姜松发基于(2020)浙08民终139号民事判决已从二医院有限执行785.27万元,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计提了相关诉讼损失。现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终审判决,姜松发需返还前述款项,公司将于收到该返还款项时冲回前期确认的诉讼损失。
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涉及二医院有限前期已披露的其他诉讼事项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二医院有限前期已披露涉及诉讼案件还有1宗:
关于公司收购二医院有限80%股权,所涉业绩承诺补偿。鉴于二医院有限三年累计业绩承诺未实现,根据相关约定,公司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2021年1月14日收到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10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1)被告尼尔迈特公司赔偿原告因鄂州二医院有限公司20%股权无法变更登记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即鄂州二医院有限公司20%股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原告有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申请对被告尼尔迈特公司持有的鄂州二医院有限公司20%股权进行拍卖、变卖,并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2)被告尼尔迈特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因未完成业绩承诺而需要支付的现金补偿款755367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 年6 月1 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3)被告尼尔迈特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00元、保全保险费93424.02元;(4)被告嘉禾医疗、王建松、叶晓庆对被告尼尔迈特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1年3月19日,一审被告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5月6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民终259号),该判决认定尼尔迈特公司、嘉禾医疗、王建松、叶晓庆的上诉请求与理由均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5月18日,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浙10执516号),受理案件通知书的主要内容“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鄂州市嘉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王建松、叶晓庆、浙江尼尔迈特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关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申请执行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执行。”
五、备查文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民再11号
特此公告。
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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