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07 证券简称:光峰科技 公告编号:2021-08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要求,针对《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
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范围及程序
1、本次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前六个月(即2021年3月30日至2021年9月30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书面的查询结果。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21年10月14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下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注: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孙红灯先生担任公司监事;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王英霞女士担任职工董事、于2021年8月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王英霞女士担任财务总监。孙红灯先生和王英霞女士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时间早于其任职时间,同时也早于获悉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的时间,其交易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经核查,上述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时并未获知公司拟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信息,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是基于对二级市场行情、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独立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了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
经核查,在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特此公告。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6日
证券代码:688007 证券简称:光峰科技 公告编号:2021-083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10月2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学府路63号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22楼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李屹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
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参会董事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所有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三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黄嘉瑜、刘睿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形成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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