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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26      证券简称:江南化工   公告编号:2021-09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92);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否决、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0月29日(周五)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10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0月2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0月2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创新大道2800号创新产业园二期J2栋A座17层。

  4、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6、主 持 人:吴振国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662,849,0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774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329,217,8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1796%。

  3、网络投票情况

  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333,631,1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950%。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四、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并形成如下决议(议案2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1,662,294,20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666%;554,86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334%;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428,898,378股同意,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08%;554,860股反对,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92%;0股弃权,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 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与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366,205,37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1142%;3,272,86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8858%;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246,847,993股同意,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915%;3,272,860股反对,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85%;0股弃权,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 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向其下属公司增资暨投资建设风电场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1,662,546,20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8%;302,86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2%;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1,662,294,20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6%;554,86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4%;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凌浩律师及段君僖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相关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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