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0876              证券简称:新希望             公告编号:2021-130

  

  保荐机构(牵头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希望”、“发行人”或“公司”)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保荐机构(牵头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招商证券、银河证券、浙商证券、中信证券、中信建投证券以下合称“联席主承销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2018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或“希望转2”)。

  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1年11月1日,T-1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及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实施细则》。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流程、申购、缴款和投资者弃购处理等环节的重要提示如下:

  1、本次发行原股东优先配售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21年11月2日(T日)。原股东在参与优先配售时,需在其优先配售额度之内根据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足额缴付资金。原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在参与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2、投资者应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及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合理确定申购金额。联席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为申购。

  3、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或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T-1日日终为准。

  4、网上投资者申购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中签后,应根据《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缴款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1年11月4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部分由联席主承销商包销。

  5、当原股东优先认购和网上投资者申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70%时,或当原股东优先缴款认购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将协商是否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告,如中止发行,将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择机重启发行。

  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不足81.50亿元的部分由联席主承销商包销。联席主承销商根据网上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联席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即最大包销额原则上不超过24.45亿元。当实际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时,联席主承销商将启动内部承销风险评估程序,决定继续履行发行程序或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及时向证监会和深交所报告。如确定继续履行发行程序,联席主承销商将调整最终包销比例,全额包销投资者认购金额不足的金额;如确定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并将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6、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债及可交换债的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的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合并计算。

  7、本次发行的承销团成员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8、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仅使用新增股份转股。

  9、投资者须充分了解有关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发行流程和配售原则,充分了解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与市场风险,审慎参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购。投资者一旦参与本次申购,联席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申购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发行提示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认真阅读2021年10月29日(T-2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的《发行公告》、《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及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现将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提示如下:

  1、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已获得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1351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简称为“希望转2”,债券代码为“127049”。

  2、本次发行人民币81.50亿元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共计81,500,000张,按面值发行。

  3、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将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1年11月1日,T-1日)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

  4、投资者请务必注意公告中有关希望转2的发行方式、发行对象、申购时间、申购方式、申购规则、申购程序、申购数量、认购资金缴纳和投资者弃购处理等具体规定。

  5、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申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他人违规融资申购。投资者申购并持有希望转2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1年11月1日,T-1日)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新希望的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1.8374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100元/张的比例转换为张数,每1张(100元)为一个申购单位。原股东的优先配售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简称为“希望配债”,配售代码为“080876”。

  原股东网上优先配售可转债认购数量不足1张的部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配股业务指引执行,即所产生的不足1张的优先认购数量,按数量大小排序,数量小的进位给数量大的参与优先认购的原股东,以达到最小记账单位1张,循环进行直至全部配完。

  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原股东参与网上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T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参与网上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网上申购部分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7、本次发行的希望转2不设持有期限制,投资者获得配售的希望转2上市首日即可交易。

  8、本次可转债发行并非上市,发行人在本次可转债发行结束后将尽快办理有关上市手续,上市事项将另行公告。

  9、请投资者务必注意公告中有关“希望转2”发行方式、发行对象、配售/发行办法、申购时间、申购方式、申购程序、申购价格、申购数量、认购资金缴纳、投资者弃购处理等具体规定。

  10、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申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他人违规融资申购。投资者申购并持有利民转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向原股东优先配售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将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1年11月1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

  原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时间为2021年11月2日(T日)深交所交易系统的正常交易时间,即9:15-11:30,13:00-15:00。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优先配售权。缴款时间为2021年11月2日(T日)。配售代码为“080876”,配售简称为“希望配债”。认购1张“希望配债”的价格为100元,每个账户最小认购单位为1张(100元),超过1张必须是1张的整数倍。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希望转2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1年11月1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新希望的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1.8374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100元/张的比例转换为张数,每1张(100元)为一个申购单位。

  网上优先配售可转债认购数量不足1张的部分按照登记公司配股业务指引执行,即所产生的不足1张的优先认购数量,按数量大小排序,数量小的进位给数量大的参与优先认购的原股东,以达到最小记账单位1张,循环进行直至全部配完。

  原股东应根据自己的认购量于认购前存入足额的认购资金。

  原股东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如托管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部,则以托管在各营业部的股票分别计算可认购的张数,且必须依照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在对应证券营业部进行配售认购。

  原股东当面委托时,填写好认购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确认资金存款额必须大于或等于认购所需的款项)到认购者开户的与深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委托手续。柜台经办人员查验投资者交付的各项凭证,复核无误后即可接受委托。通过电话委托或其它自动委托方式委托的,应按各证券交易网点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申购。原股东参与网上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T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参与网上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

  社会公众投资者在申购日2021年11月2日(T日)深交所交易系统的正常交易时间,即9:15-11:30,13:00-15:00,通过与深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以确定的发行价格和符合《发行公告》规定的申购数量进行申购委托。一经申报,不得撤单。申购手续与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的方式相同。

  投资者网上申购代码为“070876”,申购简称为“希望发债”。参与本次网上发行的每个证券账户的最低申购数量为10张(1,000元),每10张为一个申购单位,超过10张必须是10张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数量上限为1万张(100万元),超出部分为无效申购。

  投资者各自具体的申购并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投资者应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及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合理确定申购金额。联席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或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T-1日日终为准。

  网上投资者在T日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申购中签后应根据2021年11月4日(T+2日)公布的《网上中签结果公告》,确保其资金账户在该日日终有足额的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部分以实际不足资金为准,最小单位为1张,可以不为10张的整数倍。投资者放弃认购的部分由联席主承销商包销。

  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可交换公司债券申购。

  放弃认购情形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判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的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累计计算;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其任何一个证券账户发生放弃认购情形的,放弃认购次数累计计算。不合格、注销证券账户所发生过的放弃认购情形也纳入统计次数。

  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不同投资者进行统计。

  三、中止发行安排

  当原股东优先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和网上投资者申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70%时;或当原股东优先认购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将协商是否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如果中止发行,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择机重启发动。

  中止发行时,网上投资者中签的可转债无效且不登记至投资者名下。

  四、包销安排

  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不足81.50亿元的部分由联席主承销商包销。包销基数为81.50亿元,联席主承销商根据网上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即原则上最大包销金额为24.45亿元。当实际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时,联席主承销商将启动内部承销风险评估程序,并与发行人协商一致后继续履行发行程序或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发行人、保荐机构(牵头主承销商)及联席主承销商的联系方式

  1、发行人: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绵阳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电话:010-53299899

  传真:010-53299898

  联系人:兰佳

  2、保荐机构(牵头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电话:010-60840820、010-60840822、010-60840824

  传真:0755-83081361

  联系人:股票资本市场部

  3、联席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联系人:股票资本市场部

  4、联席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五星路201号

  联系人:股票资本市场部

  5、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系人:股票资本市场部

  6、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联系人:股票资本市场部

  发行人: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牵头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2日

  

  证券代码:000876          证券简称:新希望          公告编号:2021-127

  债券代码:127015          债券简称:希望转债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恢复股份回购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回购股份期限:2021年1月26日至2022年1月25日

  ●暂停回购时间:2021年10月28日至2021年11月1日

  ●恢复回购时间:2021年11月2日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于2021年11月2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希望转2,债券代码:127049)81.50亿元。根据《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内容,本次发行采用向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及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原股东可按其在股权登记日(2021年11月1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1.8374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优先配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公司目前实施的股份回购计划计划于2021年11月2日(星期二)开始恢复回购。

  特此公告。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证券代码:000876              证券简称:新希望             公告编号:2021-129

  债券代码:127015              债券简称:希望转债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通过契约型基金完成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自愿性披露公告

  参与本次增持计划的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增持计划主要内容: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自2021年5月8日起6个月内通过成立契约型私募基金“瑞颐新希望成长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瑞颐新希望基金”或“该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5,000万元(含本数),本次增持不设定价格区间。

  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截至2021年11月1日,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在增持期限内,该基金增持本公司股份19,704,37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4%(以截止至2021年10月29日的公司总股本4,505,211,342股统计),增持金额合计255,965,918.91元(含交易手续费)。

  2021年11月1日,公司收到基金管理人北京瑞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通知,其增持本公司股份的计划已完成,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增持人按照约定份额成立的契约型私募基金——“瑞颐新希望成长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瑞颐新希望基金”或“该基金”)。该基金备案编号:SQL840;成立时间:2021年5月10日;备案时间:2021年5月12日;基金管理人名称:北京瑞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增持计划公告前,该基金不持有公司股份,也不存在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东的情形。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以下简称“增持人”)计划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计划通过契约型私募基金增持公司股份的自愿性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1-74)。

  2、契约型基金管理人:瑞颐新希望基金的管理人为“北京瑞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人登记编码:P1066471)。该基金管理人为独立第三方,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高管和参与本基金的核心骨干不存在关联关系。基金管理人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增持人的受托人义务,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和参与本基金的高管、核心骨干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任何一致行动安排,亦不存在任何一致行动计划,不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拟增持股份的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经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内在价值的高度认可。

  2、拟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5,000万元(含本数)。

  3、拟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计划不设定价格区间,增持将基于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并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实施增持计划。

  4、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自2021年5月8日起6个月内完成。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如遇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停牌的,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

  5、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方式: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前提下,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6、资金来源:自有资金/自筹资金。

  7、锁定安排:该基金增持完成后,该基金两年内至少50%不减持。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自增持计划公告之日起至2021年11月1日,增持计划实施完毕,瑞颐新希望基金的管理人北京瑞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票19,704,37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4%,增持金额合计255,965,918.91元。

  四、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股份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特此公告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