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93 股票简称:罗欣药业 公告编号:2021-07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振腾先生;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1月4日(星期四)下午2: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罗七路管理中心一楼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4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1年11月4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1年11月4日下午3:00。
6.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12人,代表股份904,446,14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1.7810%。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666,760,80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5.5451%。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9人,代表股份237,685,33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6.2358%。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情况
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3人,代表股份18,695,85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2771%。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4,446,14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8,695,8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4,443,44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8,693,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6%;反对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杨振华律师、陈苗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4日
证券代码:002793 股票简称:罗欣药业 公告编号:2021-078
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
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并于2021年11月4日召开了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10月20日刊登于《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因部分激励对象已从公司离职,根据《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其已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条件,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其第二和第三个限售期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导致公司股份总数减少266,665股,该部分股份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1,463,955,920股减少至1,463,689,255股,注册资本将由1,463,955,920.00元减少至1,463,689,25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公司债权人均有权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及凭证向公司要求清偿债务或要求公司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人可采用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2021年11月5日至2021年12月19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
2、申报地点及申报材料送达地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拉第路85号2幢1层
联系人:证券事务管理中心
邮政编码:201210
联系电话:021-38867666
电子邮箱:IR@luoxin.cn
3、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并加盖公章;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其它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寄出邮戳日为准;
(2)以电子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公司相应系统收到文件日为准,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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