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58 证券简称:雪迪龙 公告编号:2021-09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1月8日(星期一)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11月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1年11月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2021年11月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北京市昌平区高新三街3号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敖小强先生
6、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22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266.6960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29%。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8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211.3860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3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为14人,代表股份数量为55.3100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2%。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共计21人,代表股份数量为698.4540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65%。关联股东敖小强先生、王凌秋女士、赵爱学先生、缑冬青女士、陈华申先生、魏鹏娜女士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量合计为37,617.0900万股。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由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康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保荐代表人通过现场或远程视频的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现场表决+网络投票)
1、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 1,148.1760 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434 %;
反对118.5200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66%;
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同意 579.9340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0311%;
反对118.5200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689%;
弃权0股。
2、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
同意 1,148.1760 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434 %;
反对118.5200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66%;
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同意 579.9340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0311%;
反对118.5200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689%;
弃权0股。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148.1760 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434 %;
反对118.5200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66%;
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同意 579.9340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0311%;
反对118.5200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689%;
弃权0股。
上述议案审议时,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且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由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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