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50 证券简称:瑞联新材 公告编号:2021-069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持股及误操作减持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披露了《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结果公告》,股东皖江(芜湖)物流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皖江物流”)、杨凌东方富海现代农业生物产业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杨凌东方富海”)和东方富海(芜湖)二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方富海二号”)减持计划已于2021年11月1日完成,减持计划完成后皖江物流持有公司股份1,724,46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571%;杨凌东方富海持有公司股份862,43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289%;东方富海二号不再持有公司股份。
股东东方富海(芜湖)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方富海一号”)持有公司股份862,94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296%;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富海投资”)持有公司股份59,13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843%。东方富海投资为皖江物流、杨凌东方富海、东方富海一号的最终层级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控股股东,皖江物流、杨凌东方富海、东方富海一号和东方富海投资(合称“东方富海基金”)之间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东方富海基金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508,9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98%,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收到公司股东皖江物流、杨凌东方富海和东方富海一号发来的《关于减持公司股票的说明及致歉函》,获知公司股东皖江物流、杨凌东方富海和东方富海一号因下属员工未充分理解《<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问题解答(一)》之第5项相关规定(即大股东在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之后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继续减持股份的,仍应遵守《细则》有关大股东减持的规定),在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之后的90日内误操作减持了公司股份109,80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565%,但未按规定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东方富海基金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399,1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434%。
上述股份均来源于东方富海基金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并已于2021年9月2日起上市流通。
● 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根据自身资金需要,皖江物流、杨凌东方富海和东方富海一号拟以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的方式进行减持,预计减持股份合计不超过1,7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223%。其中:(1)皖江物流拟减持不超过850,000股,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850,000股,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850,000股;(2)杨凌东方富海拟减持不超过425,000股,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425,000股,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425,000股;(3)东方富海一号拟减持不超过425,000股,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425,000股,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425,000股。
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减持期间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减持期间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
皖江物流、杨凌东方富海和东方富海一号均系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的私募基金,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成功申请了适用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减持政策,投资期限在60个月以上,根据《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有关规定,皖江物流、杨凌东方富海、东方富海一号减持股份总数均不受比例限制。
上述股份的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且不低于公司上市前上一年度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若公司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的,皖江物流、杨凌东方富海、东方富海一号可以根据股本变动对减持计划进行相应调整,并在相关公告中予以说明。
一、 皖江物流、杨凌东方富海、东方富海一号误操作减持情况
(一)皖江物流、杨凌东方富海、东方富海一号误操作减持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收到公司股东皖江物流、杨凌东方富海和东方富海一号发来的《关于减持公司股票的说明及致歉函》,获知由于未充分理解《<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问题解答(一)》之第5项相关规定,2021年11月8日,东方富海基金的下属员工误操作合计减持皖江物流、杨凌东方富海、东方富海一号持有的公司股份109,80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565%,具体减持情况如下:
上述行为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问题解答(一)》第5项规定:“大股东依据《细则》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股份至低于 5%,自持股比例减持至低于5%之日起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继续减持的,仍应遵守《细则》有关大股东减持的规定”。东方富海基金自2021年11月2日起在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应当于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及公告减持计划,皖江物流、杨凌东方富海和东方富海一号未遵守上述相关减持规定。
(二)本次减持股份的致歉及其他事项
1、股东皖江物流、杨凌东方富海和东方富海一号向公司说明,此次减持发生未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问题解答(一)》之第5项相关规定的情形,并非主观故意行为,主要系下属员工对减持相关规定解读理解不充分误操作所致,股东皖江物流、杨凌东方富海和东方富海一号在发现相关问题后,立即向公司告知相关情况,并对本次误操作进行了深刻反省,就本次行为给公司和市场造成的不良影响表示诚挚的歉意。
2、东方富海基金将加强对员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加强对证券账户的管理,加强事先与公司的沟通,信守承诺,坚决杜绝此类事情的再次发生。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东方富海基金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399,1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434%,东方富海基金后续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将以此为鉴,进一步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再次重申相关法律法规,督促各相关人员本人及其配偶、亲属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加强对证券账户的操作管理,避免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二、 皖江物流、杨凌东方富海、东方富海一号减持股份计划
(一)皖江物流、杨凌东方富海、东方富海一号的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过去12个月内减持股份情况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注: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减持期间为2021年11月16日至2022年5月15日。
1. 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2. 大股东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皖江物流、杨凌东方富海、东方富海一号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1) 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进行转让。
2) 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原则上本企业应遵循前述承诺的方式进行交易,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3) 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企业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发前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上市前上一年度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价格。若在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每股净资产的价格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 本企业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企业转让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本企业将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如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3. 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4. 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相关风险提示
1. 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上述计划减持股东将根据监管要求、市场情况、上市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减持计划,减持的数量、价格和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本次减持计划系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持续经营等产生重大影响。
2. 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3. 其他风险提示
1)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2) 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上述股东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相关监管要求实施减持,本公司及相关减持股东将持续关注本次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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