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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半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金贵银业        公告编号:2021-09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部半年报问询函【2021】第57号《关于对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报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我公司高度重视,组织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对问询函所询问题,公司逐项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将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一、你公司控股股东郴投集团为支持你公司尽快复工复产,由其控制的郴投集团供应链公司向上游供应商采购公司生产必须的原材料,采用赊销方式供应给公司,你公司报告期向郴投集团供应链公司采购金额为 6.29 亿元。

  (一)请结合市场可比价格说明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公司回复:1、郴投集团供应链公司通过在向上游供应商采购价(A)和郴投集团供应链公司资金成本(B)的基础上加上合理销售利润值(C%)的方式确定销售给公司的价格,即销售价格=(A+B)(1+C%);郴投集团供应链公司资金成本加合理销售利润值的总和不超过7%的年化成本。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拟与郴投集团供应链公司开展原材料采购(销售)合作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0)。

  2、2021年公司与郴投集团供应链公司合作协议约定郴投集团供应链公司赊销给公司原材料以各金属网发布的基准价,结合区域市场行情进行扣减,具体为:①铅精矿铅为定价日上海有色金属网1#铅结算的平均价扣减1,100-1,900元/吨,银为定价日上海华通铂银市场2#银结算平均价的86%-91%;金为定价日上海黄金交易所9995金加权平均价扣减60-65元/克;铋锑铜按铅计价。②粗铅为定价日上海有色金属网1#铅结算的平均价扣减600-650元/吨,银为定价日上海华通铂银市场2#银结算平均价扣减250-400元/公斤;金为定价日上海黄金交易所9995金加权平均价扣减25-35元/克;铋锑铜按铅计价。

  3、公司同类原材料采购交易市场交易价格:①铅精矿铅为定价日上海有色金属网1#铅结算的平均价扣减1,200-2,000元/吨,银为定价日上海华通铂银市场2#银结算平均价的86%-91%;金为定价日上海黄金交易所9995金加权平均价扣减60-65元/克;铋锑铜按铅计价。②粗铅铅为定价日上海有色金属网1#铅结算的平均价扣减650-850元/吨,银为定价日上海华通铂银市场2#银结算平均价扣减250-400元/公斤;金为定价日上海黄金交易所9995金加权平均价扣减25-35元/克;铋锑铜按铅计价。

  综上所述,在公司征信和融资功能暂未恢复的背景下,郴投集团供应链公司向上游供应商采购公司生产必须的原材料,采用赊销方式供应给公司,确保了公司生产经营稳定,对比同类原材料采购交易市场可比价格,关联交易价格是公允的。

  (二)你公司预付款项期末余额为 0.51 亿元,其中预付郴州宇传贵金属有限公司、永兴县鸿褔金属有限公司合计 0.27 亿元。请说明在上述赊销模式下你公司预付的原因与必要性。

  公司回复:公司预付款项期末余额为0.51亿元,其中预付原材料结算账款0.27亿元(预付郴州宇传贵金属有限公司0.2亿元、永兴县鸿褔金属有限公司0.07亿元);其他余额为预付电费、燃气费、道路补偿费等日常费用款项。

  公司对上述供应商的原材料采购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货到当天付款。2021年6月28日支付郴州宇传贵金属有限公司0.2亿元,并于当天到货0.2亿元;2021年6月27日支付永兴县鸿福金属有限公司0.07亿元,并于当天到货0.07亿元;由于公司每月存货盘点截止日为每月26日,而银行账每月对账截止日为每月月末最后一天,两者之间的入账时间差是造成公司原材料结算预付账款存在余额的原因,因此上述账面预付款余额系属正常。

  二、你公司目前尚有部分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一)请说明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赵林与西藏俊龙矿业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债务合同纠纷具体执行情况以及对你公司的财务影响。

  公司回复:1、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事项:公司于2020年7月6日收到赣01民初608号一案判决书,2021年1月25日收到法院的解除执行裁定书,目前该诉讼仲裁事项已结案且债权人向公司申报了债权。上述债权已纳入公司司法重整债权申报范围,2020年年报时,公司根据《财产管理方案》以股票和现金方式进行了清偿。

  2、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事项:包商银行诉公司事项属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公司于2020年5年15日收到执行裁定书,后因管辖权问题该案移送至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郴州中院”)。2021年6月15日,郴州中院邮寄送达该案件的变更执行裁定(2021)湘10执102号。通过变更执行裁定文书得知,2020年4月30日,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微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收购承接协议》,《收购承接协议》之附件四《分户资产转让协议》由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与微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于2020年12月10日签订。协议约定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自愿将对曹永贵、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全部转让给微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微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已向公司申报了债权,上述债权已纳入公司司法重整债权申报范围,2020年年报时,公司已按《财产管理方案》以股票和现金方式支付。

  3、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事项:

  (1)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诉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仲裁案【郴仲字(2019)194号】已于2020年1月16日收到裁决书,目前已结案。

  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诉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湘1003民初2694号一案已于2019年12月5日收到判决书,2020年10月22日收到该案件引申的关于质保金款项的判决书(2020)湘1003民初2288号,目前已结案。该公司债权大都为优先债及留债,2021年9月16日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与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案件的剩余债权债务达成《债权债务清偿协议》,对留债清偿比例及时间进行了约定,对公司期后财务影响很小。剩余的普通债权,公司已按《财产管理方案》以股票和现金方式支付。

  (2)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诉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金福银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事项:

  郴仲字(2019)196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0年1月16日收到裁决书,2021年1月28日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就该裁决书再次诉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金福银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案号(2021)湘10民初2号,请求确认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对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建设工程价款法定优先债权。2021年7月21日收到该债权确认一案的判决书,判决书驳回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的请求,目前已结案。2020年年报时,公司已根据一审裁决书进行账务处理。2021年9月16日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与湖南金福银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就剩余债权债务达成《债权债务清偿协议》,对债务清偿时间及比例进行了约定,对公司期后财务影响很小。

  (3)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诉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贵龙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事项:

  2021年01月28日收到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诉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贵龙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2021)湘10民初3号债权确认纠纷一案起诉状。2021年9月17日收到判决书,判决郴州市贵龙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欠款 18,224,000 元及利息,并就在尚欠的工程款18,224,000元范围内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2021年4月12日收到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诉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贵龙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2021)湘10民初19号债权确认纠纷一案起诉状。2021年9月22日收到判决书,判决郴州市贵龙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天之内向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应付未付工程欠款2,342,200元及占用利息,并就在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2,342,2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2020年年报时,公司已根据上述原告诉讼请求进行了账务预处理,2021年9月16日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与郴州市贵龙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就剩余债权债务达成《债权债务清偿协议》,对债务清偿比例及时间进行了约定,公司根据司法判决情况与预处理差额进行补记,后续对公司财务影响很小。

  4、赵林与西藏俊龙矿业有限公司与公司债务合同纠纷事项:

  2019年11月20收到赵林诉西藏俊龙矿业有限公司、深圳鑫贵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2019)藏01民初145号一案的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同年12月31日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在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2,392.6万元本金,则赵林不再要求支付违约金。但2020年12月31日俊龙矿业因资金困难只支付了1,192.6万元,余1,200万元未支付。2021年2月赵林向法院申请执行2019藏01民初145号民事调解书,其本金加违约金合计1,716.5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俊龙矿业因资金困难目前尚未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将需要承担相应516.5万元违约金,将对公司利润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二)请说明中色贸易请求交付银锭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是否需计提预计负债。

  公司回复:2021年4月27日,公司收到北京中色金泽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色贸易)诉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取回权纠纷(2021)湘10民初32号一案的起诉状等法律文书,中色贸易提出诉讼请求,公司交付银锭1,997.9186公斤。上述债权已纳入公司司法重整债权申报范围,公司已按《财产管理方案》预留了相应的股票和现金。截止2021年6月30日,公司暂未收到中色贸易请求交付银锭事项司法事项公司司法判决,因此公司暂未计提预计负债,后续公司将根据司法判决情况计提相应的预计负债。如果公司败诉,预计影响公司利润约-993万元;如果公司胜诉,预计影响公司利润约-200万元。

  (三)关于刘宗俊请求确认债权事项,你公司称“因本公司代元泽选厂承担了向刘宗俊债权的付款责任,后续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金和矿业可向元泽选厂追溯或抵扣租赁费,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有一定的影响”,请说明具体影响,并结合承担的付款责任说明上述事项对你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

  公司回复:2021年4月19日,公司收到刘宗俊诉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2021)湘10民初27号一案的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公司对刘宗俊请求确认债权事项于2020年年报时,预计司法判决为子公司债权,根据请求事项子公司预计增加元泽选厂的租赁费并计提了有关费用和往来款。

  2021年9月23日,公司收到郴州中院民事判决书(2021)湘10民初27号,判决书将刘宗俊请求的5,000万元确认为本公司的破产普通债权,由本公司代元泽选厂承担向刘宗俊债权的付款责任,公司2020年司法重组已预留了相应清偿现金及股票,将增加对应清偿现金100万元,增加偿付股票3,650,000股。

  本公司承担的付款责任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如下:母公司将增加对金和矿业子公司的其他应收5,000万元,增加其他应付款100万元,资本公积897.90万元,投资收益(重组收益)4002.10万元。金和矿业子公司将增加其他应收(元泽选厂)5,000万元,增加其他应付款(母公司)5,000万元。上述事项对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合并报表产生投资收益4,002.10万元。

  (四)你公司在恒丰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诉讼中身份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请说明你公司是否可能涉及赔偿义务。

  公司回复:1、恒丰银行诉讼事项:2021年7月22日公司收到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诉曹永贵等借款纠纷(2021)湘01民初665号的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公司作为第三人列入诉讼参与人。该诉状中表述:2020年5月28日,原告(恒丰银行)、第三人(金贵银业)、被告一(曹永贵)、被告三(金和贵矿业)签订了《债务转移暨股东代偿协议》(编号:2020年恒银债转字第 001号),该协议确认: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第三人司法重整之日为协议生效日,转移的标的债务由被告三负责清偿,第三人就标的债务不再向原告承担清偿责任。2020年恒丰银行向公司申报了剩余债权,根据2020年司法重整《财产管理方案》,公司于1月19日向债权人清偿现金3,046,105.25元,3月17日划转了相应清偿股票10,388,285股。

  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诉讼事项:2021年7月22日收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诉湖南金和贵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1)湘0104民初12168号的起诉状等法律文书,我司做为第三人列入诉讼参与人。该诉状中表述:2020年6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甲方、债权人)与第三人金贵银业(乙方、债务转让人)、被告一金和贵矿业(丙方、债务受让人)、被告二曹永贵(丁方)签订《债务转移暨股东代偿协议》(编号:MS-JG-JHG202006ZWZY-01),协议约定因原告作为第三人债权人,被告二为第三人控股股东,被告一为被告二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被告二对第三人存在控股股东资金占用问题,为推进第三人司法重整进程,第三人拟向被告一转让标的债务;各方同意,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第三人司法重整之日(即本协议生效日),第三人对本协议项下对原告应付的标的债务转移由被告一负责清偿,第三人就标的债务不再向原告承担清偿责任。2020年中国民生银行向公司申报了剩余债权,根据2020年司法重整计划,公司于1月15日向债权人清偿现金3,915,978.89元,4月20日支付了质押存货拍卖变现款41,085,184.66元,4月26日划转了相应清偿股票10,502,896股。

  结合上述情况,公司在恒丰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诉讼中身份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公司按重整计划《财产管理方案》已完成剩余债权的清偿义务,公司不需再承担清偿义务,对公司期后财务没影响。

  三、请你公司结合产品上下游价格变动、成本费用归集、同行业公司毛利率以及你公司历史业务毛利率等情况说明电银毛利率较低的原因,综合回收产品毛利率较高的原因。

  公司回复:公司2021年3月中旬开始复工复产,4月底主要生产线全线贯通,产能逐步恢复。2021年3-4月电铅市场价在14,650元至15,275元间震荡,5-6月小幅回升;2021年3月电银市场均价从2月5,580.07元/公斤跌至5,257.52元/公斤,4月下旬小幅回升,5月中旬涨至5,916元/公斤,6月下旬又回落5,299元/公斤,对比2020年末电铅、电银价格14,750元/吨、5,549元/公斤,2021年6月末电铅价格涨至15,550元/吨,涨幅5.42%,电银价格跌至5,299元/公斤,跌幅4.51%。其他铋、锑、铜等金属3-6月市场价格波动区间分别为43,500-51,000元、55,000-72,000元、64,735-74,000元,对比2020年末铋、锑、铜价格37,750元/吨、43,000元/吨、57,910元/吨,2021年6月末涨至43,500元/吨、56,000元/吨、68,375元/吨,涨幅15.23%、30.23%、18.07%。2021年上半年,公司营收毛利率为11.43%,其中电铅毛利率为7.98%,电银毛利率为2.05%,综合回收产品毛利率为54.08%,较公司2020年、2019年均大幅增长。由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产品类别及成本核算口径的差异,因此只选定了与产品结构类同的豫光金铅进行对比分析,经查询,2021年上半年同行业上市公司豫光金铅营收毛利率为5.49%,较2020年毛利率5%,增长0.49个百分点。经比对,公司2021年上半年营收毛利率增长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变动趋势相一致。2021年上半年,公司生产成本核算与以前年度无变化,成本费用均按车间分明细进行归集,车间当月发生辅料、人工、水电、制造费用等成本费用全部计入该车间最后一道工序的主要产成品或半成品:铅电解车间为电铅、冶炼车间为粗银、银电解车间为电银。但公司银冶炼、银电解为较后工序生产线,复工时间较短,产能不高,故电银分摊的单位加工成本较高,且公司2021年上半年电银产品产出主要集中于6月份,而6月下旬电银价格回落,上述因素影响,故而2021年上半年电银毛利率增长较低。综合回收产品毛利率较高的主要原因系公司副产品铋、锑、铜、锌等金属元素市场价格较上年涨幅较大,公司采购环节,铅精矿、粗铅、阳极泥等上述金属元素因含量低不计价,或计价系数较低,且按公司成本核算办法,公司副产品不承担加工成本,故上述因素综合影响2021年上半年综合回收产品氧化锌、锑烟灰、冰铜等毛利率较高。

  四、你公司其他应收款期末账面价值为 0.61 亿元,请结合你公司破产重整情况说明往来款与其他款项依然存在的原因与合理性,并说明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公司回复:

  1、公司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0.61亿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2、从上表分析得出,单项计提的其他应收款属于下属子公司未涉及公司司法重整的客户单位,根据客户对象、款项形成原因等情况,预计此款无法收回,故全额计提了坏账。

  3、组合计提的其他应收款,金额较大的是未收到的发票税金0.52亿元,涉及到多家供应商未向公司提供发票应计的税额。经协调,大部分供应商同意在2021年底前提供发票。

  4、其他组合计提的客户单位大都是所属子公司的客户单位,未涉及到公司的司法重整。

  综上,上述往来款与其他款项存在的原因是合理的,计提坏账准备的理由是充分的。

  五、你公司存货期末账面价值为 6.90 亿元,请说明增长较快的原因。

  公司回复:公司2021年半年报存货期末账面价值68,965.89万元,较上年末存货账面价值19,747万元大幅增加49,218.89万元,增幅249.25%,主要为原材料账面价值增加16,309.20万元,增幅268.01%,在产品账面价值增加14,578.79万元,增幅185.52%,库存商品账面价值增加16,674.88万元,增幅443.01%。2021年上半年,公司采购主要原材料共计82,350.73万元,其中铅精矿及含铅物料47,991.67万元,粗铅12,795.45万元,阳极泥及含银物料15,512.39万元,粗银6,051.22万元,截止2021年6月末,公司存货主要为原材料结存22,394.49万元,在产品结存22,437.31万元,库存商品结存20,438.85万元,原材料结存增加16,309.20万元是保证各生产线生产备货所致,在产品结存增加14,578.79万元是各工序生产线正常运转物料铺底所致,库存商品结存增加16,674.88万元是公司产品尚未出库销售所致。综上所述,公司2021年半年末存货大幅增长是真实合理的。

  六、请说明你公司其他应付款中股权收购款与往来款产生的原因,是否涉及资金拆借,若涉及请说明借款利率是否公允。

  公司回复:公司其他应付款中股权收购款及往来款不涉及资金拆借,产生的具体原因如下:

  公司其他应付款中股权收购款1,716.51万元,其产生原因为子公司西藏俊龙矿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收购西藏墨竹工卡元泽选矿有限公司(2017年5月,俊龙矿业已将元泽选矿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形成应付赵林股权收购款10,000万元,截止到2019年底尚欠2,392.6万元,后赵林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2,392.6万元股权收购款及违约金516.5万元。经法院调解后双方达成一致,约定在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2,392.6万元本金,则赵林不再要求支付违约金。但截至2020年12月31日俊龙矿业因资金困难只支付了1,192.6万元,余1200万元未支付。2021年2月赵林向法院申请执行2019藏01民初145号民事调解书,其本金加违约金合计1,716.5万元。

  其他应付款中往来款5,936.37万元,产生的原因为:(1)2020年11月5日,金贵银业被郴州中院裁定司法重整,并指定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为重整管理人,及确定2020年11月6日至12月6日为债权申报期。2020年12月16日,郴州中院裁定批准《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2020年12月31日,郴州中院裁定公司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至本报告期末,未支付重整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服务费4,014.19万元,应支付其他相关重整费用567.81万元。(2)各子公司未支付有关工程款项 1,354.37万元。

  七、你公司管理费用中摊销与折旧费发生额为 0.47 亿元,请说明增幅较大的原因。

  公司回复:公司半年报中管理费用中摊销与折旧费发生额为0.47亿元,上年同期发生额为0.21亿元,同比增加0.26亿。主要原因为:(1)自2020年9月份后公司各生产车间陆续停产。经过司法重整,2021年3月11日开始恢复生产,生产车间陆续开工。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公司正常生产时,厂房、设备折旧费用计入生产成本,不列入管理费用。本报告期,公司将一季度停产期间及二季度未开工车间的厂房、设备折旧费用0.25亿元,记入“管理费用-摊销与折旧费”,因此较往年增加了0.25亿元管理费用;(2)其他新增办公管理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折旧费约0.01亿元。

  八、请说明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其他产生的原因。

  公司回复:2020年司法重整期间,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对公司重整项目所涉及的债权资产清算价值进行了调查分析,应收款项相关的单位财务状况差、负债规模大、资信状况低、涉诉多、偿还能力差,按重整计划和财产管理方案,公司对上述部分应收债权进行了拍卖处理,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3日及4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及对外债权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37)、《关于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及对外债权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39)。2021年收到的上述债权拍卖款17,500万元以及收到的利息收入70.50万元列入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合计17,570.50万元。

  综上,公司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是由于公司按照重整计划之《财产管理方案》拍卖部分预付供应商款项所致,形成的原因是合理的。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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