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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73        证券简称:侨银股份        公告编号:2021-135

  债券代码:128138        债券简称:侨银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出具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代表人的函》。国泰君安原委派的保荐代表人尉欣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不再适合继续履行公司持续督导职责。为此,国泰君安另行委派潘登先生(简历见附件)接替尉欣先生负责后续持续督导工作。

  本次保荐代表人更换后,国泰君安委派房子龙先生、潘登先生继续负责后续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持续督导义务结束为止。

  特此公告。

  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11日

  附:潘登先生简历

  潘登先生,硕士研究生,保荐代表人,曾参与了奥海科技IPO项目、智动力IPO项目、泰恩康IPO项目、招商蛇口吸并招商地产并整体上市项目、奥拓电子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英飞拓非公开项目、蓝思科技可转债项目、光弘科技非公开项目、大禹节水可转债项目、侨银环保可转债项目等。潘登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证券代码:002973        证券简称:侨银股份        公告编号:2021-136

  债券代码:128138        债券简称:侨银转债

  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2021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侨银转债”将于2021年11月17日按面值支付第一年利息,每10 张“侨银转债”(面值1,000.00 元)利息为4.00元(含税)。

  2.债权登记日:2021年11月16日。

  3.除息日:2021年11月17日。

  4.付息日:2021 年11月17日。

  5.“侨银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0.40%、第二年0.60%、第三年1.00%、第四年2.00%、第五年2.50%、第六年3.00%。到期赎回价为130元(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

  6.“侨银转债”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21年11月16日,凡在2021年11月16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1年11月16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在2021年11月16日(含)前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7.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21年11月17日。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1954号”批准,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公开发行了42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42,000.00万元。根据《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侨银转债”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侨银转债”2020年11月17日至2021年11月16日期间的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侨银转债”基本情况

  (一)可转债简称:侨银转债

  (二)可转债代码:128138

  (三)可转债发行量:42,000.00万元(420.00万张)

  (四)可转债上市量:42,000.00万元(420.00万张)

  (五)可转债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六)可转债上市时间:2020年12月24日

  (七)债券期限:2020年11月17日至2026年11月16日

  (八)转股期限:2021年5月24日至2026年11月16日

  (九)债券利率:第一年0.40%、第二年0.60%、第三年1.00%、第四年2.00%、第五年2.50%、第六年3.00%。到期赎回价为130元(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

  (十)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即2020年11月17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2020年11月17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十一)可转债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十二)可转债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三)可转债的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少云、郭倍华、韩丹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范围包括本期可转债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应由担保人支付的合理费用,担保的受益人为全体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

  (十四)可转债的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机构:公司本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经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鹏元”)对本次可转债进行了信用评级,并出具了《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中鹏信评[2020]第Z [403]号01),根据该评级报告,本次可转债主体信用评级为AA-级,债券信用评级为AA-级。

  2021年度,中证鹏元对公司主体及相关债券的信用状况进行跟踪分析和评估,根据中证鹏元于2021年5月28日出具的《2020年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2021年跟踪评级报告》(中鹏信评[2021]跟踪第[92]号02),维持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维持“侨银转债”的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本次付息为“侨银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0年11月17日至2021年11月16日,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0.40%,本次付息每10张“侨银转债”(面值1,000.00元)债券派发利息人民币4.00元(含税)。

  对于持有“侨银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3.20元(税后);对于持有“侨银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4.00元(含税);对于持有“侨银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每10张派发利息4.00元(含税),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三、本次付息债券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一)债权登记日:2021年11月16日。

  (二)除息日:2021年11月17日。

  (三)付息日:2021 年11月17日。

  (四)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21年11月17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1年11月16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侨银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本期利息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兑付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十四五”末,即2025年12月31日。因此,对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联系方式

  咨询部门:公司证券部

  咨询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371号之一中公教育大厦10楼

  电话:020-87157941

  特此公告。

  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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