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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218         证券简称:拓日新能        公告编号:2021-06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涉及变更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21年11月11日15: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1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1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香年广场A栋803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副董事长李粉莉女士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8名,代表股份561,807,690股,占公司总股份1,413,020,549股的39.7593%,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人,代表股份2,223,15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573%。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计7名,代表股份561,325,39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9.725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11名,代表股份482,3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341%;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票:561,789,89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8%;

  反对票:17,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2,205,35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93%;

  反对票:17,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07%;

  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 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票:561,793,09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4%;

  反对票:14,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

  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2,208,55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33%;

  反对票:14,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67%;

  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票:561,793,09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4%;

  反对票:14,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

  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2,208,55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33%;

  反对票:14,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67%;

  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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