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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三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085           证券简称:亚康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602号)核准,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采用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21.44元。本公司实际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428,800,000.00元,扣除各种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58,222,641.55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70,577,358.45元。

  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21]第1-10018号验资报告。

  二、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近日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三、 《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晔、韩培培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 备查文件

  1、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 《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1]第1-10018号)

  特此公告。

  

  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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