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2021年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简称:劲嘉股份              证券代码:002191              公告编号:2021-11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1年第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11月5日以专人送达或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给各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议于2021年11月12日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中二路劲嘉科技大厦19层董事会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其中董事曹峥、王艳梅、谢兰军以通讯方式出席并表决),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出席人数、召集、召开程序和议事内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乔鲁予先生主持,出席会议的董事以书面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3票回避,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公司董事侯旭东、李德华和李晓华为《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计划”)的激励对象,系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的具体内容于2021年11月13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请详见2021年11月13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2021年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3票回避,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董事侯旭东、李德华和李晓华为本计划的激励对象,系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的具体内容于2021年11月13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请详见2021年11月13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2021年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提出综合授信人民币3亿元,授信期限为一年,授信方式为信用,贷款利率为同期市场利率(具体利率以银行批复为准)。

  同意公司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提出综合授信人民币6亿元(其中敞口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5亿元),授信期限为一年,授信方式为信用,贷款利率为同期市场利率(具体利率以银行批复为准)。

  同意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提出综合授信人民币2亿元,授信期限为一年,授信方式为信用,贷款利率为同期市场利率(具体利率以银行批复为准)。

  同意公司向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提出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2.5亿元(其中敞口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1亿元),授信期限为一年,授信方式为信用,贷款利率为同期市场利率(具体利率以银行批复为准)。

  同意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提出综合授信人民币3亿元,授信期限为一年,授信方式为信用,贷款利率为同期市场利率(具体利率以银行批复为准)。

  为了便于提高工作效率,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经审计最近一期总资产值的30%额度范围内(按照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已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办理上述授信合同项下贷款合同的签署及其他相关事宜,超过该额度时需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证券简称:劲嘉股份            证券代码:002191               公告编号:2021-119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

  监事会2021年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2021年第八次会议于2021年11月12日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中二路劲嘉科技大厦19层董事会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21年11月5日以专人送达、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各位监事及列席人员。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李青山先生主持,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达到法定人数。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一、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鉴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中,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已不具备激励对象的资格,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已不符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同意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激励对象的条件,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的具体内容于2021年11月13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首次授予日)的审核意见》的具体内容于2021年11月13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公司和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3、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11月12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5.37元/股向符合条件的233名激励对象授予2,713.1452万股限制性股票。

  《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的具体内容于2021年11月13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证券简称:劲嘉股份            证券代码:002191               公告编号:2021-120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2021年第十四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2021年第十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2021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法律意见书。

  2、2021年9月3日至2021年9月13日,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的时限内,公司内部人员未提出异议。2021年9月1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更正公告》,对激励对象名单中3名人员的姓名与身份证记载不一致事项予以更正,同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公告》。

  3、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召开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4、2021年11月12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2021年第十四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2021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021年11月12日作为首次授予日,向233名激励对象授予2,713.1452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法律意见书。

  二、调整事项具体情况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6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已不具备激励对象的资格,其中拟向前述5名激励对象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由其他激励对象认购,拟向前述1名激励对象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将调整至预留部分;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拟向该名对象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将调整至预留部分。

  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调整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总数不变,仍为3,00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717.5152万股调整为2,713.1452万股,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82.4848万股调整为286.8548万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240人调整为233人。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总额的10%。

  2、 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 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除上述调整外,本激励计划与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 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属于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鉴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中,有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已不具备激励对象的资格,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已不符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同意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激励对象的条件,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的结论意见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的内容不违反《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不违反《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截至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不违反《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2021年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2021年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2021年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证券简称:劲嘉股份            证券代码:002191               公告编号:2021-121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2021年第十四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2021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1年11月12日作为首次授予日,以5.37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33名激励对象授予2,713.1452万股限制性股票。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股份及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激励对象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233人,包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指定参股子公司或分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

  3、授予数量

  本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3,000万股,占本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46,487.0450万股的2.05%。其中,首次授予2,713.1452万股,占本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46,487.0450 万股的1.85%;预留286.8548万股,占本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46,487.0450 万股的0.20%,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9.56%。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

  4、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为每股5.37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5.37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5、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董事会将按照股东大会之授权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6、解除限售条件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净利润均以公司该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所载数据为准,净利润考核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计划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激励对象需个人绩效考核“达标”方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良好、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评结果为良好、合格,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可按照本计划规定的比例解除限售,当期未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评结果为不合格,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公司将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额度,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2021年第十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2021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法律意见书。

  2、2021年9月3日至2021年9月13日,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的时限内,公司内部人员未提出异议。2021年9月1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更正公告》,对激励对象名单中3名人员的姓名与身份证记载不一致事项予以更正,同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公告》。

  3、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召开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4、2021年11月12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2021年第十四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2021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021年11月12日作为首次授予日,向233名激励对象授予2,713.1452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法律意见书。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实,董事会认为:公司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情形,全体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满足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11月12日,并以授予价格5.37元/股向符合条件的233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合计2,713.1452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本次授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6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已不具备激励对象的资格,其中拟向前述5名激励对象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由其他激励对象认购,拟向前述1名激励对象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将调整至预留部分;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拟向该名对象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将调整至预留部分。

  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调整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总数不变,仍为3,00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717.5152万股调整为2,713.1452万股,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82.4848万股调整为286.8548万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240人调整为233人。

  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首次授予日: 2021 年11月12日

  2、首次授予数量:2,713.1452万股

  3、首次授予价格: 5.37元/股

  4、首次授予对象: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233人,包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指定参股子公司或分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

  具体分配如下表所示:

  

  注:1、上表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六、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董事会已将2021年11月12日确定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根据授予日收盘价(13.51元/股)进行测算,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

  

  说明: 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股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七、本次授予涉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经公司核查,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八、独立董事意见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11月12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且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11月12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5.37元/股向符合条件的233名激励对象授予2,713.1452万股限制性股票。

  九、监事会意见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公司和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3、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11月12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5.37元/股向符合条件的233名激励对象授予2,713.1452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的结论意见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的内容不违反《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不违反《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截至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不违反《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十一、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2021年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2021年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2021年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证券简称:劲嘉股份              证券代码:002191              公告编号:2021-122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事项履行的程序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1年9月10日、2021年9月22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2021年第十二次会议、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议案》,同意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前海劲嘉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嘉供应链”)在6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内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意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劲嘉新型智能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能包装”)在6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内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11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的《关于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公告》。

  二、担保事项的进展情况

  由于经营需要,劲嘉供应链拟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37,500万元,授信方式为信用,贷款利率为同期市场利率(具体以银行批复为准),公司将为劲嘉供应链该笔银行综合授信事项提供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7,5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期限自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之日起一年内;拟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10,000万元,授信方式为信用,贷款利率为同期市场利率(具体以银行批复为准),公司将为劲嘉供应链该笔银行综合授信事项提供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期限自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之日起一年内。

  由于生产经营需要,智能包装拟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12,500万元,授信方式为信用,贷款利率为同期市场利率(具体以银行批复为准),公司将为智能包装该笔银行综合授信事项提供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2,5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期限自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之日起一年内;拟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15,000万元,授信方式为信用,贷款利率为同期市场利率(具体以银行批复为准),公司将为智能包装该笔银行综合授信事项提供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期限自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之日起一年内;拟向中国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10,000万元,授信方式为信用,贷款利率为同期市场利率(具体以银行批复为准),公司将为智能包装该笔银行综合授信事项提供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期限自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之日起一年内。

  以上担保事项在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以上担保事项没有反担保,公司不存在对外逾期担保的情形。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深圳前海劲嘉供应链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16年1月18日

  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乔鲁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939292W

  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主要经营范围:供应链管理;包装材料、印刷材料及激光镭射新材料的销售;无线射频标签、高新材料包装产品的销售;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在网上从事商贸活动(不含限制项目);国内、国际货运代理;互联网企业与传统制造企业的信息平台系统集成及相关技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经济信息咨询(以上均不含限制项目)。(以上各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农副产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食品经营;互联网平台。(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与公司的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2021年9月30日,被担保人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二)深圳劲嘉新型智能包装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15年6月15日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黄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7460051

  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燕川社区燕山大道6-6号101

  主要经营范围:智能包装制品、包装材料、包装机械、环保生态系统包装制品的技术开发与销售;无线射频标签、高新材料包装产品的研发设计与销售;个性化定制的私人和商务产品包装的设计与销售;智能化包装制品、包装材料的防伪技术开发;提供智能配送、智能包装、智能装卸以及智能信息的获取、加工和处理一体化解决方案的设计;提供创新创意包装的整体解决方案设计;互联网云印刷技术、软件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服务;互联网电商行业信息化系统和方案的技术咨询、设计;互联网企业与传统制造企业的信息平台的系统集成服务和技术咨询;经营电子商务(涉及前置行政许可的,须取得前置性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房屋租赁;物业管理;机械设备租赁。(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禁止和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智能包装制品、包装材料、包装机械、环保生态系统包装制品的生产;无线射频标签、高新材料包装产品的生产;个性化定制的私人和商务产品包装的生产;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从事广告业务;酒类的批发与销售;电子烟、电子雾化器设备、电子元器件、电子产品、数码配件的生产与销售;新型烟草制品器具(不含烟草制品)的生产与销售。

  与公司的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2021年9月30日,被担保人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担保事项尚未签署具体的担保协议,公司授权相关人员与银行签订相关担保协议,具体内容由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及银行共同协商确定。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194,500万元,本次担保提供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实际发生额为149,5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0.13%。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或者涉及诉讼的担保,未发生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1年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2021年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