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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272    证券简称:富吉瑞    公告编号:2021-00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着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富吉瑞”)于2021年11月15日召开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8月31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820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900.00万股,发行价格为22.5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2,864.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6,983.84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10月12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1]230Z0244号)。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洛阳热感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投资金向募投项目“工业检测产品研发及产业化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全资子公司洛阳热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感科技”)提供人民币7,222.23万元的无息借款。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热感科技已开立了“工业检测产品研发及产业化建设项目”募集资金存储专用账户,并于2021年11月15日与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该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止目前,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三、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热感科技(以下简称“甲方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200345319100082019,截止2021年11月15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工业检测产品研发及产业化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乙方对甲方办理对外支付或划转的资金用途不承担监管、审查责任。若应业务需要甲方将在乙方开立网上银行(仅限查询功能),并在资金划转及支付前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若甲方不开立网上银行,甲方在资金划转及支付时需携带支付申请函到乙方办理业务。

  甲方以定期存款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定期存款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定期存款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定期存款不得质押。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甲方一的子公司甲方二实施,甲方一应当确保该子公司甲方二遵守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甲方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协议的相关规定。

  三、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甲方或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A余晖,保荐代表人B刘亚利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以孰低为原则),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提供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七、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履行通知义务,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八、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4年12月31日解除。甲方一、甲方二与乙方与丙方于2021年10月13日签署的《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洛阳热感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与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甲方一专户资金全部支出至甲方二专户后发布销户公告之日废止。

  九、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第(二)种方式解决:(一)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二)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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