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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290        证券简称:斯达半导            公告编号:2021-07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201号),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达半导”或“公司”)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600万股(含本数)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50,000.00万元。截止2021年11月03日,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499,999,8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23,049,272.04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3,476,950,527.96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于2021年11月03日出具了 《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5756号)。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已会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分别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南湖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止2021年11月15日,公司上述开立募资资金存储专户情况如下:

  

  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大于募集资金净额,原因是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包含部分尚未划转的发行费用。

  三、 《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作为甲方)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作为乙方)、保荐机构中信证券(作为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马峥、庞雪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特此公告。

  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5日

  

  证券代码:603290             证券简称:斯达半导      公告编号:2021-078

  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

  股东权益变动超过1%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1年09月23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2021年10月11日,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201号)核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前述批复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6,000,000股新股。根据发行对象认购结果,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最终发行股份数量为10,606,060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60,000,000股增加至170,606,060股,原股东所持股份比例均被稀释。公司控股股东香港斯达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斯达”)持有的公司股票变动情况如下: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1、上述权益变动源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被动稀释,不触及要约收购。

  3、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等后续工作。

  特此公告。

  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5日

  

  证券代码:603290             证券简称:斯达半导      公告编号:2021-079

  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发行的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 发行数量:10,606,060股。

  ● 发行价格:330元/股。

  ● 预计上市时间: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21年11月1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并于2021年11月15日收到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投资者所认购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在其限售期满的次一交易日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非交易日顺延)。

  ● 资产过户情况:本次发行不涉及购买资产或者以资产支付,认购款项全部以现金支付。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 本次发行的相关程序

  1. 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过程

  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达半导”、“发行人”或“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 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核准过程

  2021年09月23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2021年10月11日,公司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201号),核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

  (二) 本次发行情况

  1. 发行股票的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2. 发行数量:10,606,060股

  3. 发行价格:330元/股

  4. 募集资金总额:3,499,999,800.00元。

  5. 发行费用:23,049,272.04元(不含增值税)

  6. 募集资金净额:3,476,950,527.96元

  7.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

  (三) 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1. 募资资金验资情况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1年11月03日出具的《验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5755号),截至2021年11月03日止,中信证券共收到发行对象汇入中信证券为斯达半导本次非公开发行开立的专门缴款账户认购资金总额为3,499,999,800.00元。全体认购人均以货币资金认购。

  2021年11月03日,中信证券将扣除保荐机构保荐费和承销费后的上述认购款项的剩余款项划转至发行人指定账户中。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1年11月03日出具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5756号),截至2021年11月03日止,斯达半导已收到特定投资者以货币形式缴纳的出资额人民币3,499,999,8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23,049,272.04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3,476,950,527.96元,其中,记入实收资本(股本)人民币10,606,060.00元,余额人民币3,466,344,467.96元,记入资本公积。

  2. 股份登记情况

  本次发行新增的10,606,060股股份的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已于2021 年11月1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

  (四) 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不涉及购买资产或者以资产支付,认购款项全部以现金支付。

  (五) 保荐人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 保荐机构的结论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完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201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符合本次发行启动前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之发行方案的要求。”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不存在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 律师事务所的结论意见

  (1)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已经按内部决策程序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获得相关监管部门核准,已履行全部的批准、核准程序,本次非公开发行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

  (2)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等法律文件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

  (3)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及发行过程符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4)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数量及募集资金总额等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以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发行结果及对象简介

  (一)本次发行结果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330元/股,10,606,060股,募集资金总额3,499,999,800.00元。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14家,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二)发行对象情况

  1、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本次认购数量为303,030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2、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次认购数量为709,636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3、巴克莱银行有限公司BARCLAYSBANKPLC

  

  本次认购数量为469,696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4、郭伟松

  

  本次认购数量为757,575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5、UBS AG

  

  本次认购数量为606,060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6、J.P. Morgan Securities plc

  

  本次认购数量为454,545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7、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认购数量为1,372,727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8、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次认购数量为324,242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9、润晖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本次认购数量为1,887,878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10、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二期(有限合伙)

  

  本次认购数量为909,090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1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认购数量为536,363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12、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次认购数量为631,818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13、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本次认购数量为1,545,454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14、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认购数量为97,946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三、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10名股东变化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示意情况)

  假设以上述持股为基础,不考虑其他情况,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前十名股东示意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香港斯达控股有限公司仍为公司控股股东,沈华、胡畏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四、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表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10,606,06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同时,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香港斯达控股有限公司仍为公司控股股东,沈华、胡畏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将同时增加,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本次发行使得公司整体资金实力和偿债能力得到提升,资本结构得到优化,也为公司后续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

  (三)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将有效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及市场占有率,进一步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推动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主营业务范围、业务收入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四)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都没有发生变化,对公司治理不会有实质的影响,但机构投资者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有所提高,公司股权结构更加合理,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及公司业务的健康稳定发展。

  (五)对公司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若公司拟调整高管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发行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产生新的关联交易,也不会导致同业竞争。若未来公司因正常的经营需要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发生交易,公司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披露程序。

  六、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出具专业意见的中介机构情况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保荐代表人:马峥、庞雪梅

  项目协办人:尹依依

  项目组成员:赵亮、陈灏蓝、鲁培

  联系电话:010-60833052

  (二)发行人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3号楼南塔23-31层

  负责人:张学兵

  经办律师:熊川、王振、叶云婷

  联系电话:010-59572288

  传真:010-6568 1022/1838

  (三)审计机构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四楼

  负责人:杨志国

  经办注册会计师:杨景欣、周芳芳

  联系电话:021-23281000

  传真:021-63392558

  (四)验资机构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四楼

  负责人:杨志国

  经办注册会计师:杨景欣、周芳芳

  联系电话:021-23281000

  传真:021-63392558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三)《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斯达半导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四)《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特此公告。

  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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