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57 证券简称:科瑞技术 公告编号:2021-07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者变更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1月15日(星期三)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麻雀岭工业区中钢大厦七栋栋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彭绍东先生
5、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1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1年11月15日上午09:15至2021年9月15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03,043,1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5865%。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8人,所持股份数为302,972,7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5694%。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所持股份数为70,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618,2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27%。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人,所持股份数为8,547,8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56%。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所持股份数为70,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1%。
3、公司董事会秘书,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经过认真审议,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通过决议如下:
1、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3,008,6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6%;反对2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9%;弃权1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583,7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997%;反对2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37%;弃权1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6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崔沐涵律师、朱环玲律师现场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1月16日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科瑞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GLG/SZ/A2561/FY/2021-585
致: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者“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1)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2)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3)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4)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10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前述会议通知中载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的时间与地点、会议投票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议案、会议出席对象、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事项、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与电话号码、以及“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的文字说明。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11月15日下午15: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贵公司副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1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1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发出的《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会议通知》所记载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深圳证券交易所截至2021年11月10日(星期三)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贵公司聘请的律师。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账户卡、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及股东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等相关资料等并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代理人共8人,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302,972,709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73.569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6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70,400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0171%。
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截至2021年11月1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共14人,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303,043,109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73.5865%;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共11人,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8,618,285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2.0927%。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及代理人有权对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一)根据《会议通知》,召集人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相符;贵公司的股东及监事会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议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方式逐项投票表决,由两名股东代表和监事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统计了最终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贵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303,008,609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9886%),2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69%),13,5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4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8,583,78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5997%),2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2437%),13,5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1566%)。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经办律师:朱环玲
负责人:经办律师:马卓檀 崔沐涵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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