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95证券简称:川恒股份公告编号:2021-150
转债代码:127043转债简称:川恒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1年11月19日(星期五)15:00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1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1月19日09:15-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1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成华区龙潭总部城华盛路58号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海斌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8人,合计持有已发行股份235,224,700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48.1600%;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共5人,合计持有已发行股份11,800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0.0024%。
8、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因疫情防控需要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视频方式出席会议并表决,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张巨祯律师、李根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全部议案,并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235,234,4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1%;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张巨祯律师、李根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川恒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20日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