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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977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于2021年9月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25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5.51元/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996号)同意,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臣实业”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已于2021年10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及后续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本次丽臣实业相关股东承诺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股份锁定期的相关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一、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承诺”中,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贾齐正、孙建雄、侯炳阳、刘国彪、叶继勇、郑钢、刘茂林、袁志武、欧莎、张颖民、黎德光承诺:“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二、关于本次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安排

  截至2021年11月19日收市,公司股价已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45.51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根据上述承诺,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上述延长承诺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保荐代表人:陈 进   胡小娥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19日

  证券代码:001218         证券简称:丽臣实业        公告编号:2021-017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977号)核准,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22,500,000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5.51元。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996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已于2021年10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锁定、减持的承诺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期的相关承诺

  (一)共同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贾齐正、孙建雄、侯炳阳、刘国彪、叶继勇、郑钢均分别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6个月内不再买入公司的股份,买入后6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份;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减持价格应相应调整。

  5、本人违反关于股份锁定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本人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二)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刘茂林、袁志武、欧莎、张颖民、黎德光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6个月内不再买入公司的股份,买入后6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份;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减持价格应相应调整。

  5、本人违反关于股份锁定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本人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二、关于本次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安排

  截至2021年11月19日收市,公司股价已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45.51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根据上述承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贾齐正、孙建雄、侯炳阳、刘国彪、叶继勇、郑钢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即股份锁定期延长至2025年4月14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刘茂林、袁志武、欧莎、张颖民、黎德光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即股份锁定期延长至2023年4月14日。具体情况见下表:

  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上述延长承诺锁定期的限售股解除限售的具体日期以公司披露的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准。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四、备查文件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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