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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093      证券简称:华兰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020 号)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3,666,667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58.0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955,360,019.36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04,031,948.87 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1]000714 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管理, 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设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与相关银行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以下合称“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米耀、邹晓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约定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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