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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515        证券简称:东风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1-061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11号)核准,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01,320,132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06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19,999,999.92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9,861,657.37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00,138,342.55元。

  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10月13日出具了《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苏亚验[2021]29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制,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临2021-060号公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因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之一的“湖南福瑞高端包装印刷智能工厂技改搬迁建设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福瑞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福瑞”),公司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储存和使用,已于2021年11月19日与湖南福瑞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1年11月10日止,《四方监管协议》涉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备注:上表中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不包含湖南福瑞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湖南福瑞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同时包括“甲方一”和“甲方二”,以下合称“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31712888013001272349,截至2021年11月10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215,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湖南福瑞印刷有限公司高端包装印刷智能工厂技改搬迁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另外甲方二以大额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人民币85,000,000.00元。

  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2、甲方一、甲方二及乙方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甲方二系甲方一的全资子公司。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二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孟超、李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的专户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的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的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一、甲方二及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一或甲方二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及丙方四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22年12月31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12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及丙方四方各持2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1份,其余留甲方一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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