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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自愿披露与复星北铃(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业务合作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317          证券简称:之江生物          公告编号:2021-04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签订的《业务合作协议》为双方表示合作意愿、确定合作领域、合作方式和基本原则而达成的框架性约定,双方后续合作内容尚需双方进一步协商确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本协议属于战略合作协议,本协议的履行对公司2021年度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一、 框架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江生物”或“甲方”)与复星北铃(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北铃”或“乙方”)经友好协商,双方于近日签署了《业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 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复星北铃(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551430373E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合资)

  法定代表人:刘毅

  注册资本:1,200万元

  成立日期:2010年2月5日

  住所: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科技路甲50号-1号

  主营业务:技术推广服务;销售汽车(不含九座及九座以下乘用车)、五金交电、电子产品、机械设备、日用品、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家用电器、汽车配件、第一类医疗器械、第二类医疗器械;汽车装饰;企业形象策划;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出租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租赁机械设备;计算机系统集成;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软件开发;专用设备修理;计算机和办公设备维修;通讯设备修理;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复星北铃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协议签署的时间、地点、方式

  本协议于2021年11月19日在上海市签署。

  (三)签订协议已履行的审议决策程序

  本协议为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的战略合作协议,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根据后续合作进展按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签订协议已履行的审批或备案程序

  本协议无需有关部门审批或向有关部门备案。

  二、战略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双方

  甲方: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复星北铃(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二)合作目标

  通过战略合作,发挥双方优势,相互促进,持续合作,互利互赢。

  (三)合作内容

  1. 产品合作:本协议所称合作产品,是指由之江生物、复星北铃联合开发的“全自动P2+核酸检测车”。甲方为合作产品提供全自动核酸检测系统,乙方为合作产品提供基础改装生产的可搭载甲方产品的专业检测车。就上述合作产品,双方均作为彼此的唯一供应商,进行共同开发制作。

  2. 销售合作:合作产品通过双方各自渠道进行销售。本着协作互补原则,双方可约定各自销售区域或重点客户分工,具体区域划分等以双方确认的备忘录为准。

  (四)协议各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 双方将建立相应的沟通机制以保证合作的顺利进行,双方在各自内部分别设立“工作小组”,具体协调、推动合作事项并组织实施。

  2. 本合作协议的所有内容以及双方在依据本次合作协议签定的具体采购合同的内容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3. 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超越本合同约定之目的擅自使用、复制对方的技术资料、商业信息及其他资料。

  4. 甲乙双方保证各自提供的本合同约定产品均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技术标准,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

  (五)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

  三、签订协议对本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协议属于战略合作协议,本协议的履行对公司2021年度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二)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本协议的签署将建立起双方的战略合作关系,旨在利用各自的资源和条件开展合作,发挥双方优势,互利互赢、共同发展,构建合作领域的业务综合解决方案,提升用户体验。本次合作不会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变化,符合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风险提示

  (一)本次签订的协议为双方表示合作意愿、确定合作领域、合作方式和基本原则而达成的框架性约定,双方后续合作内容尚需双方进一步协商确定,存在不确定性。

  (二)在后期协议协商、签约及履行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因国家政策及市 场环境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具体合作不达预期的风险。公司将根据协议履行情况及后续合作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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