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39 证券简称:成大生物 公告编号:2021-00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辽宁省国资委”)、公司间接控股股东辽宁省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国资经营公司”)、控股股东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成大”)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锁定期延长6个月至2025年4月27日。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将在12个月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股票锁定期延长至2023年4月27日。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股本变化的情况
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41,645.00万股。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增发、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股东相关承诺情况
本次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实际控制人、间接控股股东、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东对本次发行前所持有股份的锁定期承诺如下: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辽宁省国资委承诺:
1、 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日起36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 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 本单位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4、 本单位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
(二)公司间接控股股东辽宁国资经营公司承诺:
1、 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 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 本公司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4、 本公司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
(三)公司控股股东辽宁成大承诺:
1、 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 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 本公司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4、 本公司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
(四)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己发行的股份。
2、 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 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 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5、 本人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
(五)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己发行的股份。
2、 上述锁定期届满四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发行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 如本人同时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4、 如本人同时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 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6、 本人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
三、股东股票锁定期延长情况
截至2021年11月24日收市,公司股票已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格 110.00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间接控股股东、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持有限售流通股的情况及本次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公司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张庶民、公司监事刘颖丽通过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
在延长的锁定期内,股东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间接控股股东、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延长本次发行前所持有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有损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五、上网公告附件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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