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14 证券简称:罗平锌电 公告编号:2021-08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昆明仲裁委员会已作出终局裁决,并出具《昆明仲裁委员会裁决书》【昆仲裁(2021)439号】和【昆仲裁(2021)453号】。
2、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申请人,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被申请人。
3、上述两个仲裁虽为一裁终局,但我公司拟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支持撤销上述仲裁裁决具有不确定性。
一、本次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4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涉及重大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4)、于2020年4月22日发布的《关于涉及重大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2)和2020年12月25日发布的《关于涉及重大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2)。
二、本次仲裁案件的裁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昆明仲裁委员会送达的《裁决书》【昆仲裁(2021)439号】和【昆仲裁(2021)453号】,仲裁庭作出裁决如下:
(一)昆仲裁(2021)439号
1、被申请人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445913.73元。
2、被申请人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25000.00元。
3、驳回申请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4、本案仲裁费22249.00元由被申请人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1124.50元(50%);申请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担11124.50元(50%)。因仲裁费已由申请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现由被申请人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将应承担部分与上述裁决中应支付的款项一并支付给申请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昆仲裁(2021)453号
1、被申请人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3,099,092.60元。
2、被申请人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75000.00元。
3、驳回申请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4、本案仲裁费64237.00元,由申请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担32118.50元(50%),被申请人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承担32118.50元(50%)。因仲裁费已由申请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现由被申请人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将应承担部分与上述裁决中应支付的款项一并支付给申请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裁决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此次昆明仲裁委员会判令公司向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共计 3,545,006.33元;赔偿律师费共计100,000.00元;支付仲裁费共计43,243.00元,以上合计3,688,249.33元,上述款项的支付预计将会减少公司当期净利润3,688,249.33元。
五、备查文件
1、《昆明仲裁委员会裁决书》(昆仲裁(2021)439号);
2、《昆明仲裁委员会裁决书》(昆仲裁(2021)453号)。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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