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29 证券简称:兆驰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对于涉及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股东表决采取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12月6日(星期一)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12月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3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李朗路一号兆驰创新产业园3号楼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 顾伟 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刊载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63)。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0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228,278,7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9.5905%。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194,805,8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8.845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2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3,472,8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744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6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6,877,1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820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404,2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75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2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3,472,8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7449%。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或远程方式列席会议;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朱璐妮律师、祁博文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向关联方借款续期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99,663,8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7158%;反对28,614,8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28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262,2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2.4049%;反对28,614,8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77.59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25,868,7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918%;反对2,4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0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4,467,153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3.4648%;反对2,4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6.53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名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22,863,4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7570%;反对5,415,2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4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461,9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5.3154%;反对5,415,2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4.68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朱璐妮律师、祁博文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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