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33 证券简称:圆通速递 公告编号:临2021-075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二十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了全体董事,并于2021年12月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出席会议的董事9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9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局主席喻会蛟先生主持。
会议以记名和书面的表决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与行权情况、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实际发行情况,公司综合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授权,拟对《公司章程》中的注册资本由3,159,830,675元变更为3,433,981,483元,股份总数由3,159,830,675股变更为3,433,981,483股,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以及公司同日披露的《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77)。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以及公司同日披露的《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78)。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以及公司同日披露的《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79)。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以及公司同日披露的《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80)。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2021年12月8日
证券代码:600233 证券简称:圆通速递 公告编号:临2021-076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日以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了全体监事,并于2021年12月7日在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徐公路3029弄18号九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应出席会议的监事3名,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3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炎明先生主持。
会议以记名和书面的表决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圆通速递有限公司增资有利于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程,符合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以及决策程序等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以及公司同日披露的《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78)。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是基于募投项目建设需要和发行费用的实际支付情况,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进行,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的要求。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以及公司同日披露的《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79)。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以及公司同日披露的《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80)。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年12月8日
证券代码:600233 证券简称:圆通速递 公告编号:临2021-078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
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增资标的名称:圆通速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通有限”)。
● 增资金额:公司拟使用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376,770.8821万元向公司全资子公司圆通有限进行增资。
● 本次增资不构成关联交易或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召开第十届董事局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376,770.8821万元向公司全资子公司圆通有限进行增资,公司董事局将授权管理层办理本次增资相关事宜,并根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逐步实施增资事项。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资计划概述
圆通有限为公司业务运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主要主体,为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投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376,770.8821万元向圆通有限进行增资,其中人民币35,365.4399万元计入注册资本,人民币341,405.4423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本次增资完成前后,圆通有限的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如下表:
二、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347号)核准,公司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69,943,019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14.04元/股,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79,000.00万元,扣除保荐承销费及其他发行相关费用,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76,770.88万元。上述资金已于2021年11月29日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5885号)。公司按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
根据《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少于募集资金拟投入总额,不足部分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解决。
三、本次增资对象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圆通速递有限公司
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3.法定代表人:喻会蛟
4.注册资本:82,122.1341万人民币
5.注册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徐公路3029弄18号
6.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国内、国际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道路货物运输;食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仓储服务(不含除危险化学品),社会经济咨询服务,物流科技、信息科技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汽车租赁,广告设计、代理,销售包装材料、机械设备、日用百货。(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股权结构:圆通有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增资前后公司均持有其100%股权。
8.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指标:
四、本次增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募集资金以增资方式投入圆通有限是基于募投项目实施的需要,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募投项目的建设内容,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规范,并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稳步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
圆通有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其进行增资,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增资的后续安排
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分别就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开立专户,并将本次增资资金存放于相应募集资金专户,同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监管银行及圆通有限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董事局将授权管理层办理本次增资相关事宜,并根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逐步实施增资。
本次增资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圆通有限进行增资,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运营需要,有利于规范使用募集资金,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程,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本次增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376,770.8821万元对全资子公司圆通有限增资。
特此公告。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2021年12月8日
证券代码:600233 证券简称:圆通速递 公告编号:临2021-077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召开第十届董事局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与行权情况、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实际发行情况,公司综合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授权,拟对《公司章程》中涉及注册资本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具体如下:
一、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根据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召开第十届董事局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行权起始日期为2021年7月5日,行权终止日期为2022年6月23日,行权方式为自主行权。2021年7月5日至2021年12月1日,部分激励对象累计行权且完成股份过户登记共计4,207,789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347号)核准,公司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69,943,019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14.04元/股,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79,000.00万元,扣除保荐承销费及其他发行相关费用,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76,770.88万元。上述资金已于2021年11月29日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5885号)。
鉴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的行权情况以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发行情况,公司注册资本由3,159,830,675元变更为3,433,981,483元,股份总数由3,159,830,675股变更为3,433,981,483股。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公司拟对现行《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除以上修订条款外,其他未涉及处均按照原章程规定不变。
上述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应注册资本变更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事项已经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公司将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2021年12月8日
证券代码:600233 证券简称:圆通速递 公告编号:临2021-079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
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使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不含税)的自筹资金金额合计人民币231,560.31万元,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召开第十届董事局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合计人民币231,560.31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347号)核准,公司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69,943,019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14.04元/股,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79,000.00万元,扣除保荐承销费及其他发行相关费用,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76,770.88万元。上述资金已于2021年11月29日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5885号)。公司按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少于募集资金拟投入总额,不足部分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解决。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情况
(一)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进行,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截至2021年12月5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金额为241,029.18万元,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上述预先投入的231,029.18万元自筹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二)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5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不含税)合计531.13万元,现拟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531.13万元置换上述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
因此,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231,029.18万元和已支付发行费用(不含税)的自筹资金531.13万元,置换资金合计231,560.31万元。
四、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召开第十届董事局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合计人民币231,560.31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本次置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要求。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231,029.18万元和已支付发行费用(不含税)的自筹资金531.13万元。
(二)监事会意见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是基于募投项目建设需要和发行费用的实际支付情况,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进行,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的要求。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情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5914号),认为公司董事局编制的《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公司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局、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鉴证并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特此公告。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2021年12月8日
证券代码:600233 证券简称:圆通速递 公告编号:临2021-080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为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70,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局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之前将及时归还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召开第十届董事局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70,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局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347号)核准,公司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69,943,019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14.04元/股,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79,000.00万元,扣除保荐承销费及其他发行相关费用,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76,770.88万元。上述资金已于2021年11月29日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5885号)。公司按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少于募集资金拟投入总额,不足部分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解决。
截至2021年12月5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尚未投入使用,本次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376,770.88万元,公司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不含税)合计231,560.31万元。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为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慎研究,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70,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局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之前将及时归还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建设及进展,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超前需要资金时,公司将及时归还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至募集资金专户,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进展。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四、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决策程序
2021年12月7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局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70,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局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之前将及时归还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建设及进展,不会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70,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局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经公司董事局、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募集资金使用决策程序的规定。
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特此公告。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2021年12月8日
证券代码:600233 证券简称:圆通速递 公告编号:临2021-081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347号)核准,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69,943,019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14.04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79,000.00万元,扣除保荐承销费及其他发行相关费用,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76,770.88万元。上述资金已于2021年11月29日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5885号)。公司按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最大限度的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2021年12月7日,公司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上海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
2021年12月7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局第二十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376,770.88万元向公司全资子公司圆通速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通有限”)进行增资。公司董事局将授权管理层办理本次增资相关事宜,并根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逐步实施增资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78)。同日,公司与圆通有限、中金公司、招商银行上海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协议》”)。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主要内容
(一)《三方协议》的签订情况和主要内容
2021年12月7日,公司与中金公司、招商银行上海分行签订了《三方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11904081610904,截至2021年11月29日,专户余额为3,773,962,250.91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田聃、李懿范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0、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三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三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四方协议》的签订情况和主要内容
2021年12月7日,公司与圆通有限、中金公司、招商银行上海分行签订了《四方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圆通速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1913520510501,截至2021年12月7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乙方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丁方。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方、乙方、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和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田聃、李懿范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6、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及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0、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四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四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21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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