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31 证券简称:中瓷电子 公告编号:2021-07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2月8日下午14:30-16:00,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12月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8日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经济开发区昌盛大街21号。
3. 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现场会议主持人:刘健
6.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112,013,8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5.0093%。
1. 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03,076,58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9.0245%。
2. 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8,937,23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9848%。
3.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6,160,91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125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6,147,0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116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3,8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9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 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卜爱民、高岭为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卜爱民先生、高岭先生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1 选举卜爱民先生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112,006,2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153,3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75%。
表决结果:通过,卜爱民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 选举高岭先生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112,005,5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152,6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59%。
表决结果:通过,高岭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律师皮雪莹、陈莉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河北中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出具的《河北中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北中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证券代码:003031 证券简称:中瓷电子 公告编号:2021-078
河北中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北中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1年11月22日和2021年12月8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卜爱民、高岭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选举卜爱民、高岭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卜爱民先生、高岭先生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1 年11月22日和2021年12月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72)、《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76)。
本次聘任董事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合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卜爱民、高岭先生的简历附后。
河北中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
董事简历
卜爱民先生:1965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学士学位,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2003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7 年8月起就职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三研究所,历任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三研究所市场营销处副处长、市场营销处处长、所长助理、副所长、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现任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三研究所所长,中电国基北方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兼任河北雄安太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三微电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董事长。
卜爱民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未被中国证监会釆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卜爱民先生在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三研究所任所长;未持有公司股份。
董事简历
高岭先生:男,1972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1995年起就职于中国电科第十三研究所,历任第十三研究所专业部副主任、主任、十三所副总工程师。
高岭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釆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高岭先生在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三研究所任副总工程师,专业部主任;未持有公司股份。
证券代码:003031 证券简称:中瓷电子 公告编号:2021-079
河北中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北中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卜爱民为第一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和《关于选举卜爱民为第一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选举董事长
选举卜爱民先生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将尽快完成工商变更工作。
二、补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
补选卜爱民先生为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成员未作调整。
本次补选后,公司各专门委员会构成如下:
战略委员会:卜爱民、付花亮、石瑛,其中卜爱民担任主任委员;
提名委员会:李有星、卜爱民、石瑛,其中李有星担任主任委员;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石瑛、卜爱民、袁蓉丽,其中石瑛担任主任委员;
审计委员会:袁蓉丽、李有星、付花亮,其中袁蓉丽担任主任委员;
以上补选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任期相同。
特此公告。
河北中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证券代码:003031 证券简称:中瓷电子 公告编号:2021-077
河北中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河北中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11月30日分别以电子邮件、书面送达的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于2021年12月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视频会议的形式召开。公司本届董事会现有董事9人,其中9人以视频通讯方式参加会议并表决。会议由董事卜爱民主持。公司3名监事及全体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通知、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经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卜爱民为第一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选举卜爱民担任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与第一届董事会一致。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9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卜爱民为第一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选举卜爱民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9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三、 备查文件
1、《河北中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河北中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
关于河北中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河北中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北中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北中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如下,并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11月22日召开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于2021年12月8日召开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11月22日,董事会在指定媒体及网站上发布了《河北中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明确,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行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关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2021年12月8日14:30在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经济开发区昌盛大街21号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刘健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内容与上述会议通知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8日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03,076,58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9.024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8,937,23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848%。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12,013,8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0093%。
经核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截止至2021年12月8日15:00时收市时登记在册的股东、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及持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的股东代理人,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会议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议案为:
《关于选举卜爱民、高岭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按照会议议程进行了审议并按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没有对股东大会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在现场会议表决前宣布了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由2名股东代表参加了表决投票的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计票人、监票人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关于选举卜爱民、高岭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 审议子议案《关于选举卜爱民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112,006,27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3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153,3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75%。
1.02 审议子议案《关于选举高岭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112,005,56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2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152,6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59%。
根据会议统计结果,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由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票数通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会议议程,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1年12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 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
负责人:高晓光 经办律师:皮雪莹
陈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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