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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69          证券简称:ST步森      公告编号:2021-15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29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的内容公告如下: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赵春霞、封雪、王春江、王雅珠、肖夏、张优:

  经查,我局发现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森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遗漏

  2019年9月10日,步森股份与易联汇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一年届满时(双方可以协商延迟一年的期限,如不能达成一致的,则仍以一年为期),人民银行未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批复意见,或在该一年届满前人民银行已做出不同意的批复的,则《股权转让协议》自动终止。步森股份在公告中未披露上述重要条款,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遗漏。

  二、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的重大进展

  (一)2020年9月10日,《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一年期满,人民银行未作出批复,步森股份在《股权转让协议》已实质延期情况下,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2021年8月25日,步森股份披露收到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步森股份支付原告步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森集团)股权转让款3,000万元,并支付相应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2021年9月24日,步森股份与步森集团签署《和解协议》,约定双方解除原《股权收购协议》,步森股份无需支付原《股权收购协议》所约定的股权转让款9,584万元,步森股份向步森集团支付逾期付款利息800万元。步森股份将该诉讼作为重大事件披露后,在签署《和解协议》等重大进展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2021年8月12日,步森股份披露全资子公司南昌轩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轩琪)购买3,000万元优策兴源1号私募基金,产品期限2021年8月11日至2022年7月15日。2021年8月27日,南昌轩琪与自然人杨秋峰签署《优策兴源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协议》),约定南昌轩琪将所持全部基金份额作价3,000万元转让给杨秋峰,提前终止该笔委托理财。步森股份将该委托理财作为重大事件披露后,在出现签署《转让协议》等重大进展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时任董事长兼代董事会秘书赵春霞、总经理封雪对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时任董事长王春江、董事会秘书张优对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的重大进展第一项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时任董事长王雅珠、总经理肖夏、董事会秘书张优对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的重大进展第二项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时任总经理肖夏、董事会秘书张优对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的重大进展第三项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赵春霞、封雪、王春江、王雅珠、肖夏、张优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将严格按照浙江证监局的相关要求切实整改,并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特此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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