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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暨上市公告

  证券代码:603918         证券简称:金桥信息       公告编号:2021-11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期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为131人;

  ● 本期限制性股票解锁数量共计92.872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25%;

  ● 本期限制性股票解锁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12月17日。

  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1年11月2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期的解锁条件已满足。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数量共计92.872万股(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实施完成公司2020年利润分配方案,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3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已作相应调整),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25%。

  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已履行的程序

  1、2020年8月2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0年8月28日至2020年9月6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并于2020年9月7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的议案》。

  3、2020年9月14日,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于 2020年9月15日对《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公告。

  4、2020年9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

  5、2021年4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以2021年4月30日为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向50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授予的核查意见。

  6、2021年5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确定以 2021年5月18 日为限制性股票的暂缓授予日,向激励对象王琨先生授予1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87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获授权益条件的成就情况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7、2021年7月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和数量的议案》,因激励对象陈丹凤、刘宇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回购注销陈丹凤、刘宇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32,5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4.52元/股(四舍五入),注销陈丹凤、刘宇已授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30,000份。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8、2021年8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激励对象朱良晶、邓宇辉、刘凌、徐慧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回购注销朱良晶、邓宇辉、刘凌、徐慧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14,400股,注销朱良晶、邓宇辉、刘凌、徐慧所持有的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57,600份。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9、2021年11月29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期的解锁条件已满足。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数量共计92.872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25%。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二)历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三)历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情况

  本次解锁为公司 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首次解锁,具体情况如下:

  

  注:

  1、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实施了2020年度利润分配,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3股,上述限制性股票数量已做相应调整。

  2、公司将对上述对象已获授但不符合解锁条件的3.276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上表中剩余未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已剔除该部分将回购注销的股份数量。

  二、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限售期已满

  根据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首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如下:

  

  因此,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锁比例为40%。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已届满。

  (二)解锁条件成就的说明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锁条件均已满足。经考核,1名激励对象离职,7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B,4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C,除上述12名激励对象不符合全额解锁条件外,其余激励对象第一期的解锁条件均已成就,符合全额解锁条件。公司董事会按照《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三、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期可解锁数量

  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31人;因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实施完成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每股转增0.3股),本激励计划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237.77万股,本次可解锁限制性股票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为40%,根据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结果,本次符合解锁的数量为92.872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25%。具体情况如下:

  

  注:

  1、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实施了2020年度利润分配,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3股,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相应调整为92.872万股。

  2、公司原股权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离职,11名激励对象不符合当年全额解锁条件,公司将对上述对象已获授但不符合解锁条件的3.276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上表中剩余未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已剔除该部分将回购注销的股份数量。

  四、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1、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2021年12月17日。

  2、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为:92.872万股。

  3、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为131人。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激励对象通过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5、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注:以上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以相关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五、律师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金桥信息本次解锁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金桥信息和本次解锁涉及的激励对象具备《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锁条件,本次解锁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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