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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下转C26版)

  

  China Mobile Limited

  (中国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99号中环中心60楼)

  (60/F., The Center, 99 Queen’s Road Central, Hong Kong, China)

  

  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中国移动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中相同的含义。)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仅对特别需要关注的公司风险和其他重大事项做扼要提示。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认真阅读招股意向书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及说明

  (一)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国移动BVI及其股东中国移动(香港)集团、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中国移动集团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公司将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主动放弃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地位。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本公司持有发行人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如涉及)的相关减持安排将遵守境内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

  三、如监管部门或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公司持有发行人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如涉及)的流通限制、减持安排另有规定或作出进一步规定,本公司将遵守相应要求。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承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关于稳定A股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为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根据《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制定了《中国移动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A股股价预案》,并于2021年6月9日经公司股东特别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条件

  (1)自发行人本次A股股票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在发行人A股股票收盘价格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情况导致发行人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下同)的条件(以下简称“稳定股价条件”)满足时,且在符合《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境内外监管规定(包括发行人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以下统称“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增持、回购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前提下,发行人及相关主体将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①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在稳定股价条件满足后的10个交易日内,应就其是否有增持发行人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如有增持计划,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且该次计划增持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同时,增持后的发行人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②如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未如期公告前述具体增持计划,或明确表示未有增持计划的,在稳定股价条件满足后的20个交易日内,发行人董事会将公告公司稳定A股股价方案,稳定A股股价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发行人A股股票的方案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案。若发行人采取回购发行人A股股票方案的,股份回购预案将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A股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回购资金来源、完成时间等信息,且该次计划回购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发行人应依据稳定A股股价方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A股上市后适用稿)》等规定,完成发行人的内部审批程序,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相关程序并取得所需的相关批准后,实施稳定A股股价方案。

  ③如发行人董事会未如期公告前述稳定A股股价方案,或因各种原因导致前述稳定A股股价方案未能获得股东大会或监管部门的批准,则触发除独立非执行董事和不在发行人领取薪酬的董事以外的董事(以下简称“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发行人A股股票的义务。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稳定股价条件满足后的30个交易日内,应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增持发行人A股股票义务后的10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N个交易日限制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增持发行人股份义务后的10+N个交易日内),增持发行人A股股票,并且各自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自发行人领取的薪酬总额(税后)的10%。

  (2)在履行完毕前述三项任一稳定A股股价措施后的120个交易日内,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发行人、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A股股价义务自动解除。从履行完毕前述三项任一稳定A股股价措施后的第121个交易日开始,如果发行人A股股票收盘价格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视为稳定股价条件再次满足。

  (3)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发行人、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采取前述稳定A股股价措施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需符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A股上市后适用稿)》等相关规定。

  2、稳定股价预案的终止情形

  发行人在触发稳定股价条件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已制定或公告的稳定A股股价方案终止执行,已开始执行的方案视为实施完毕而无需继续执行:

  (1)发行人A股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执行稳定A股股价方案将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或将违反当时有效的相关禁止性规定。

  3、相关约束措施

  (1)如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在发行人发布其相应的增持A股股票公告后因主观原因未能实际履行,则发行人可将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后一年度的现金分红(如有)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履行其增持A股股票义务。

  (2)如发行人董事会未如期公告稳定A股股价方案,或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A股股价方案要求发行人回购A股股票但未实际履行,发行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发行人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发行人发布其相应的增持A股股票公告后因主观原因未能实际履行,则发行人将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予以暂时扣留(即自其未能履行增持义务当月起扣减相关当事人每月薪酬(税后)的10%,但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上一年度从发行人领取薪酬总额(税后)的10%时应停止扣减),直至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增持A股股票义务。

  (4)如因发行人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发行人、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其回购或增持A股股票义务,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适用前述约束措施,但亦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A股股价。

  4、相关方作出的承诺

  发行人作出如下承诺:

  “一、公司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严格遵守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中国移动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A股股价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A股股价的义务。

  二、公司在采取前述稳定股价措施时,将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需符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等相关规定。

  公司将严格履行承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国移动BVI、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中国移动集团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公司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严格遵守执行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中国移动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A股股价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发行人A股股价的义务。

  二、本公司在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时,将按照发行人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需符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发行人组织章程细则等相关规定。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承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发行人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严格遵守执行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中国移动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A股股价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发行人A股股价的义务。

  二、本人在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时,将按照发行人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需符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发行人组织章程细则等相关规定。

  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将严格履行承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关于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作出如下承诺:

  “针对本次发行上市可能使得即期回报被摊薄的情况,公司将遵循和采取以下原则和措施,有效运用本次募集资金,进一步提升公司经营效益,强化风险管理,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注重中长期股东价值回报,力争为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

  一、积极落实公司战略,全面推进数智化转型

  公司将紧抓拓展信息服务的机遇窗口期,推动创世界一流‘力量大厦’战略落地,全面实施‘5G+’计划和统筹推进CHBN全向发力、融合发展,进一步凸显数字化、智能化的转型方向,打造质量一流的新型基础设施,面向信息服务积极拓展新场景、新产品、新业态,开拓发展空间,聚焦科技创新努力形成信息技术、数据驱动的新增长模式,全面推进公司数智化转型。

  二、不断完善公司治理,持续加强内部控制

  公司将持续深化治理体系改革,促进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完善,充分发挥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经验和专长,有效保障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的规定行使职权,独立非执行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有效保障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公司将继续坚持合规经营,提升合规管理能力,完善风险及内控管理体系,提升风险预判能力和风险管控效果,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三、加强募集资金监管,确保合规有效使用

  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公司面向信息服务拓展的主营业务,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按照《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的规定制定《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变更、管理与监督等进行了规定。公司将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确保合规有效使用募集资金,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四、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一直高度重视股东回报,尊重并维护股东利益。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完善了利润分配政策,并在上市后适用的组织章程细则等文件中对利润分配政策作出了制度性安排,利润分配政策将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国移动BVI及其股东中国移动(香港)集团、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中国移动集团作出如下承诺:

  “本公司承诺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承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3、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一、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二、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承诺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承诺积极推动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承诺在发行人设立股权激励计划(如有)时,积极支持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前,如相关监管机构作出关于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细化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前述细化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将严格履行承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关于股利分配政策的安排及承诺

  发行人作出如下承诺:

  “公司将遵守并执行届时有效的《中国移动有限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以及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中国移动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回报规划》中所规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如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安排另有规定或要求,公司将根据届时适用的规定及时调整股利分配政策并严格执行。

  公司将严格履行承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关于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作出如下承诺:

  “一、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公司对招股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境内有权机关认定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A股新股:

  (一)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本次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的阶段内,公司将把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于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境内有权机关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

  (二)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本次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境内有权机关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15个交易日内启动与股份回购有关的程序,回购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A股新股,具体的股份回购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组织章程细则等规定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至回购前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股票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三、若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境内有权机关认定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境内有权机关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公司履行上述承诺时,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将严格履行承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2、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国移动BVI及其股东中国移动(香港)集团、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中国移动集团作出如下承诺:

  “一、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境内有权机关认定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敦促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境内有权机关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15个交易日内启动与股份回购有关的程序,回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A股新股,具体的股份回购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组织章程细则等规定履行发行人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至回购前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股票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二、若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境内有权机关认定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境内有权机关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本公司履行上述承诺时,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承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3、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境内有权机关认定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境内有权机关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本人将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承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4、中介机构的承诺

  本次发行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如下承诺:“本机构已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下转C2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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