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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257         证券简称:新锐股份        公告编号:2021-01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何洪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锁定期延长6个月至2025年4月26日。

  ●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苏州工业园区新宏众富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宏众富”) 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锁定期延长6个月至2025年4月26日。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锁定期延长6个月至2023年4月26日。

  一、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股本变化的情况

  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9,280.00万股。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增发、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 股东相关承诺情况

  本次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东对本次发行前所持有股份的锁定期承诺如下:

  (一)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何洪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的,发行价相应调整。

  3. 本人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的,发行价相应调整。

  4.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5.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

  6. 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二) 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新宏众富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的,发行价相应调整。

  3. 本企业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企业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的,发行价相应调整。

  4. 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

  5. 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企业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三)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周玉平、袁艾、张俊杰、季维远、帅柏春、刘国柱(不含同时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余立新、刘勇)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的,发行价相应调整。

  3. 本人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的,发行价相应调整。

  4.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5.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

  6. 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四) 担任公司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核心技术人员刘勇、余立新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的,发行价相应调整。

  3. 本人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的,发行价相应调整。

  4.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5. 作为核心技术人员,本人所持有的首发前的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累积使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6.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

  7. 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三、 股东股票锁定期延长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13日收市,公司股票已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格62.30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持有限售流通股的情况及本次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四、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延长本次发行前所持有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有损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五、 上网公告附件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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