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共计9198.14万元,并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在保障资金安全、经营稳定及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计划的前提下,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18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虞丽新(签字): 裘 索(签字):
柳 丹(签字):
202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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