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53 证券简称:成都燃气 公告编号:2021-056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燃气”或“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1年12月17日以书面、电话、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应出席监事5名,实际出席监事5名,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霍志昌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出席会议的监事审议并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内容及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运行和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含本数)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
表决情况: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8)。
三、备查文件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2月24日
证券代码:603053 证券简称:成都燃气 公告编号:2021-058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燃气”或“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含本数)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等),且该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使用期限有效期及资金额度内行使该项决策权,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本授权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该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302号)核准,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28,900,50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22,934,400.00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905,966,100.00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19年12月9日全部到账,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出具了《验资报告》(德师报(验)字(19)第00581号)。公司已对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制度,并与开户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12月20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2)。
二、前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2020年12月24日,公司在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舟路支行办理了定期存款人民币40,000万元,年利率为3.50%,具体内容详见《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定期存款到期并续存的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0-049)。2021年12月23日,上述定期存款到期,存款本金为人民币40,000万元,获得利息收益约为人民币1,400万元,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 投资目的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成都市绕城高速天然气高压输储气管道建设项目,根据项目建设推进而进行资金投入,该过程中存在部分募集资金闲置的情形。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前提下,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增加公司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回报。
(二) 投资额度及期限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含本数)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上述额度在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前述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期限到期后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将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三)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品种及安全性
为控制风险,公司拟投资的产品品种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等),且该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
(四)实施方式和授权
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决议有效期及资金额度内行使该项决策权,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本授权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五)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及时、定期披露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公司也将在定期报告和《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公司投资产品及其相应的损益情况。
(六)现金管理收益的分配
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所获得的收益将优先用于补足募投项目投资金额不足部分以及公司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并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监管措施的要求管理和使用资金,到期后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运转,亦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与此同时,对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五、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尽管公司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等),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收益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包括(但不限于)选择优质合作金融机构、明确现金管理金额、期间、选择现金管理产品品种等。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及时分析和跟踪金融机构现金管理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必须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3、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现金管理业务。
4、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专项意见说明
2021年12月2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对该事项分别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是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有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相关程序合法合规,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含本数)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等),且该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内容及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运行和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含本数)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4日
证券代码:603053 证券简称:成都燃气 公告编号:2021-055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燃气”或“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1年12月21日以书面、电话、邮件等方式送达。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12人,实际参会董事12人。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罗龙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出席会议的董事审议并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董事会会议通知时限的议案》
为提高议事效率,公司董事会同意豁免本次临时董事会会议提前五日通知的义务,并同意于2021年12月23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表决结果: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殷小军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自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了此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总经理及补选董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7)。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董事会同意补选殷小军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了此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总经理及补选董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7)。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含本数)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等),且该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使用期限有效期及资金额度内行使该项决策权,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本授权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表决结果: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了此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8)。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意于2022年1月10日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59)。
三、备查文件
1、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4日
证券代码:603053 证券简称:成都燃气 公告编号:2021-057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总经理及补选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燃气”或“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以及《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分别审核后,公司董事会同意补选殷小军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其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董事会同意聘任殷小军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殷小军先生的简历详见附件。
公司独立董事分别对本次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聘任总经理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一)本次补选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对被提名人的审查,被提名人具备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任选与行为指引》以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提名殷小军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关于补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殷小军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特此公告。
附件:殷小军先生简历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4日
附件:
殷小军先生简历
殷小军先生,1973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殷小军先生现任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苏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成都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昆明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总经理,华润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兼沈阳大区总经理、辽宁大区总经理、北方大区总经理,华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副总裁兼华中大区总经理及武汉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证券代码:603053 证券简称:成都燃气 公告编号:2021-059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1月10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2年1月10日14点00分
召开地点:成都市武侯区少陵路19号成都燃气总部大楼2楼201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1月10日
至2022年1月1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其他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及地点:符合出席会议要求的股东,请持有关证明于2022年1月7日(上午9:30-11:30,下午14:30-17:30)到成都市武侯区少陵路19号成都燃气董事会办公室(708室)办理登记手续。
(二)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1)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2、企业股东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身份证明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1)。
3、公司股东可按以上要求以信函、传真的方式进行登记,信函到达邮戳和传真到达日应不迟于2022年1月7日17:00,信函、传真中需注明股东联系人、联系电话及注明“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字样。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的股东请在参加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证件。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4、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未按本条规定事先办理登记手续而直接参会的,应在会议现场接待处办理登记手续并提供本条规定的参会文件的原件或/和复印件,接受参会资格审核。
六、 其他事项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交通、食宿费自理。
(二)参会股东请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并请携带身份证明、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三)会议联系方式
电话:028-87059930
传真:028-87776326
邮编:610041
联系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特此公告。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4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成都燃气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1月10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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