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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更正公告

  证券代码:603779        证券简称:威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1-11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披露了《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为2021-116),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公告内容出现错误,现对相关内容进行更正,具体情况如下:

  更正前:

  四、2、截止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正式法律文书、通知或其他信息,经公司自查,本次公司账户被冻结,原因主要系公司与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以下简称“烟台银行龙口支行”)之间的违规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法院作出的(2020)鲁民终2978号和(2020)鲁民终30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编号为2021-049号公告)。法院判决上市公司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本金3000万元,烟台银行龙口支行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按照上述案件的法院判决,公司均对主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申请执行人在未对主债务人穷尽执行措施且公司应当承担的清偿部分数额不明确情况下,即对公司采取相关强制执行措施。并且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查封公司价值近1.7亿元资产,在超标查封的同时又查封公司的银行账户。

  更正后:

  四、2、本次公司账户被冻结,原因主要系公司与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以下简称“烟台银行龙口支行”)之间的违规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法院作出的(2020)鲁民终2978号和(2020)鲁民终30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编号为2021-049号公告)。法院判决上市公司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本金3000万元,烟台银行龙口支行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按照上述案件的法院判决,公司均对主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申请执行人在未对主债务人穷尽执行措施且公司应当承担的清偿部分数额不明确情况下,即对公司采取相关强制执行措施。并且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查封公司价值近1.7亿元资产,在超标查封的同时又查封公司的银行账户。

  除上述更正外,原公告其他内容不变。公司对由此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

  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4日

  

  证券代码:603779         证券简称:威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1-118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原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拍卖进展

  暨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要约收购。

  ● 龙口市人民法院裁定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珍海先生持有的公司21,542,414股股份所有权归黄珠、许小萍、王安荣、张寿春、冯淑怡、浙江海岳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

  ● 本次权益变动后,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珍海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由21,542,414股(占比6.47%),减至0股(占比0%),黄珠持有公司股份4,309,595股(占比1.30%)、许小萍持有公司股份1,390,192股(占比0.42%)、王安荣持有公司股份7,165,039股(占比2.15%)、张寿春持有公司股份4,220,622股(占比1.27%)、冯淑怡持有公司股份3,080,675股(占比0.93%)、浙江海岳新材料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1,376,291股(占比0.41%)。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珍海先生持有的公司21,542,414股股份(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6.47%)被分为14笔于2021年12月9日至2021年12月16日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网址:http://sifa.jd.com/)被司法拍卖。黄珠以成交价人民币36405852元(大写叁仟陆佰肆拾万伍仟捌佰伍拾贰元整)的价格拍得4,309,595股(占比1.30%),许小萍以成交价人民币11368598元(大写壹仟壹佰叁拾陆万捌仟伍佰玖拾捌元整)的价格拍得1,390,192股(占比0.42%),王安荣以成交价人民币64731484元(大写陆仟肆佰柒拾叁万壹仟肆佰捌拾肆元整)的价格拍得7,165,039股(占比2.15%),张寿春以成交价人民币34668128元(大写叁仟肆佰陆拾陆万捌仟壹佰贰拾捌元整)的价格拍得4,220,622股(占比1.27%),冯淑怡以成交价人民币27817314元(大写贰仟柒佰捌拾壹万柒仟叁佰壹拾肆元整)的价格拍得3,080,675股(占比0.93%),浙江海岳新材料有限公司以成交价人民币11651399元(大写壹仟壹佰陆拾伍万壹仟叁佰玖拾玖元整)的价格拍得1,376,291股(占比0.41%)。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原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为2021-105,2021-107,2021-108,2021-113)。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公司收到龙口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编号为:(2021)鲁0681执714号之二,715号之二,716号之二,720号之二,721号之二,722号之二,723号之二,725号之二,726号之二,727号之二,728号之二,750号之二,751号之二,757号之二),主要裁定内容如下:王珍海先生所有的21,542,414股“威龙股份”(股票代码603779,股票名称为“威龙股份”)股票归买受人黄珠、许小萍、王安荣、张寿春、冯淑怡、浙江海岳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股票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黄珠、许小萍、王安荣、张寿春、冯淑怡、浙江海岳新材料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买受人黄珠、许小萍、王安荣、张寿春、冯淑怡、浙江海岳新材料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并交纳应负担的相关税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王珍海先生应依据披露准则编制完成权益变动报告书,王珍海先生将于本公告日后两日内披露《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王珍海》。

  三、其他说明和风险提示

  1、黄珠、许小萍、王安荣、张寿春、冯淑怡、浙江海岳新材料有限公司拍得股份尚涉及股权变更等环节。

  2、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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