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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现场检查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达医疗”或“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保荐机构,于2021年12月17日及2021年12月20日对润达医疗2021年以来的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本次检查的情况报告如下: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为履行好持续督导职责,国金证券针对润达医疗实际情况制订了现场检查工作计划,确定本次现场检查需要关注的事项范围,以及本次现场检查的工作进度、时间安排等事项。

  2021年12月17日及2021年12月20日,国金证券保荐代表人及持续督导人员根据事先制订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采取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进行沟通和询问、查看公司生产经营场所、查阅公司募集资金账簿和原始凭证、公司三会资料、公告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等形式,对包括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三会运作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独立性以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以及经营状况在内的事项进行了现场检查。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内部控制情况和三会运作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润达医疗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及其他公司治理相关的制度和文件,查阅了持续督导期间润达医疗召开的董事会、监事会和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决议和其他会议资料。同时,现场检查人员还查阅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进行了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润达医疗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内控环境良好,风险控制有效。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润达医疗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年度已披露的公告及相关材料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润达医疗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润达医疗信息披露情况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润达医疗关联交易的相关制度文件、相关会议记录和公告文件,查阅了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的往来情况,并与润达医疗财务人员进行了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润达医疗在资产、人员、机构、业务、财务等方面独立性良好,未发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润达医疗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台账;核查了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及公告等资料。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润达医疗募集资金均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并已分别与保荐机构及专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管理制度,能按照制度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已按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不存在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的情形,也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及其他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润达医疗相关制度、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告文件,向相关人员了解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润达医疗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建立了相关制度;润达医疗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重大经营决策严格按照公司的相关制度执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润达医疗的经营业绩情况,与公司相关管理人员进行沟通,了解近期公司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润达医疗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生产经营活动正常。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机构提请润达医疗关注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进度,在做好市场分析的基础上,从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出发,切实可行地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对募集资金使用事项履行必要程序并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交易所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润达医疗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交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本次现场检查工作中,润达医疗对保荐机构的检查工作予以了积极配合,并及时提供所需资料,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通过本次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间,润达医疗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三会运作情况、信息披露、独立性和关联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重大对外投资、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事项;润达医疗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生产经营活动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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