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西部证券”)作为正在履行爱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威科技”、“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首发上市日至本次现场检查期间(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邹扬、张素贤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1年12月14日-2021年12月16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邹扬、袁绘杰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公司经营状况、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
1、查看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2、对公司高管等人员进行访谈;
3、查阅公司持续督导期间召开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
4、查阅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台账、募集资金使用凭证、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等资料;
5、查阅公司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文件;
6、查阅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7、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情况;
8、检查公司及董监高所做承诺及履行情况。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最新修订的公司章程,自2021年6月上市以来召开的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议案、决议、会议记录和其他会议资料,三会议事规则等有关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的相关制度,对三会运作情况进行了核查,并与公司高管等相关人员进行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备、合规,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信息披露清单及文件、相关的三会文件等,重点关注上市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披露内容是否完整,并对高管就信息披露事项进行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丁建文。现场检查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并对公司高管进行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都保持了独立性,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爱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分别与专户开立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保荐机构核对了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及使用明细台账,并抽取了资金使用凭证,审阅了公司关于募集资金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核对了公司在本持续督导期间的募集资金账户对账单、资金支付凭证及相关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理财产品的合同凭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较好地执行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募集资金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已分别与保荐机构以及专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关联方占用、违规委托理财等情形,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违反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相关规定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内控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的规定,查阅了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件,核查了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对外投资等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进行了规范,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形。
(六)经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的经营业绩情况,与公司高管进行访谈,了解近期公司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各项研发项目稳步推进。公司所属行业市场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七)其他应予以现场检查的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1、保荐机构已提请公司实时关注行业政策动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公司经营发展。
2、保荐机构已提请公司应继续做好各方面的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公司重大信息。
3、保荐机构已提请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持续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 建设及实施,确保募投项目完成并实现预期收益。
四、是否存在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爱威科技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本次现场检查过程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通过本次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自2021年6月上市以来,在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以及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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