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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2021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606         证券简称:ST顺利          公告编号:2021-07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1年第四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21年12月22日以短信和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1年12月27日以现场加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会场设在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F座10层A公司会议室,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5名(其中独立董事2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5名(汪洋、黄海勇、高杨、陈胜华、吴亚)。本次会议由参会董事推举董事汪洋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投票,经会议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关联交易实施细则>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关联交易实施细则》新增“第六章 责任追究”,增加上述专章后原条款序号相应顺延。

  三、备查文件

  与会董事签字的第八届董事会2021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606         证券简称:ST顺利          公告编号:2021-078

  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12月27日(星期一)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2月2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2月27日9:15-15:00。

  (2)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F座10层A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1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

  (5)主持人:董事汪洋先生。鉴于公司董事长空缺,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由公司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汪洋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5人,代表股份155,368,30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0.2884%。

  (2)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5人,代表股份155,368,30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0.2884%。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包括通讯参会)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沈旭、刘川鹏出席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291,0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02%;反对7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87%;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151,3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522%;反对7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406%;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

  三、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沈旭、刘川鹏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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