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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亲属 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658         证券简称:悦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1-05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披露了《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对参与该项目的人员及其近亲属买卖公司股票事宜进行自查。经公司自查,董事、总经理于飞先生之配偶孙健芸女士于2020年12月24日至2021年12月21日期间多次买卖公司股票,上述交易构成了短线交易,现将有关事项披露如下:

  一、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基本情况

  孙健芸女士的证券账户在2020年12月24日至2021年12月21日期间多次买卖公司股票。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孙健芸女士共计持有公司0股股票。具体交易明细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二、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补救措施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孙健芸女士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经研究,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补救措施如下:

  1、经公司与于飞先生确认,上述交易系因孙健芸女士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致,于飞先生本人对孙健芸女士的交易并不知情,交易前后亦未告知其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孙健芸女士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其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作出的决定,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根据上述规定,孙健芸女士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其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尚未产生收益。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孙健芸女士不再持有公司股票。

  4、公司董事会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孙健芸女士短线交易的行为予以通报,要求引以为戒。公司要求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5、于飞先生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并就此对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特此公告。

  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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