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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解散清算控股子公司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141      证券简称:贤丰控股      公告编号:2021-10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贤丰控股”)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解散清算控股子公司的议案》,同意对控股子公司贤丰(深圳)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新能源”)及其全资子公司贤丰(惠州)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新能源”)进行解散清算,并授权公司管理层依法办理相关清算和注销事项。

  2020年11月15日深圳新能源召开股东会,解散清算议案未能获得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审议通过,自主解散清算议案无法实施。

  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和避免公司损失扩大,公司作为原告向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前海法院”)申请强制解散深圳新能源。公司收到深圳前海法院出具的(2021)粤0391民初402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深圳前海法院于2021年1月6日受理了关于深圳新能源解散纠纷案件。

  详情请参阅公司2020年10月28日、2020年11月14日、2020年11月17日、2021年1月8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解散清算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前海法院出具的(2021)粤0391民初402号《民事判决书》,深圳前海法院于2021年12月23日对关于深圳新能源解散纠纷案件进行判决,案件基本情况和判决结果等情况如下所示:

  (一)受理机构: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二)受理地点:深圳前海合作区

  (三)诉讼当事人:

  原告: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贤丰(深圳)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第三人:深圳市聚能永拓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广东贤丰控股有限公司、横琴丰信汇富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四)诉讼请求:解散被告贤丰(深圳)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五)案件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规定,贤丰控股作为持有深圳新能源51%股权的股东,特向法院申请解散深圳新能源,以维护贤丰控股的合法权益。

  (六) 判决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七) 各方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意见: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涉诉各方如不服该判决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诉讼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继续推进深圳新能源和惠州新能源的解散清算事宜。

  三、其他说明

  1.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存在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或申请人尚未完结的其他诉讼、仲裁案件涉案金额为5,650.76万元,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尚未完结的其他诉讼、仲裁案件涉案金额为7,044.73万元。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及子公司作为原告或申请人的其他诉讼仲裁案件涉案金额总计为人民币5,487.24万元,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7.02%,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其他诉讼仲裁案件涉案金额总计为人民币742.63万元,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0.95%,不存在涉案金额单项或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本次诉讼结果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鉴于公司将继续推进深圳新能源和惠州新能源的解散清算事宜,预计本次诉讼判决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将根据解散清算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2021)粤0391民初402号《民事判决书》;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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