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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525          证券简称:长园集团         公告编号:202112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12月27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长园新材料港5栋3楼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长吴启权因工作安排未出席会议,本次会议由出席会议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杨博仁主持,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2人,董事长吴启权、董事杨涛、董事杨诚、董事姚泽、独立董事赖泽侨、独立董事彭丁带、独立董事王苏生因工作安排未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白雪原、监事陈梅因工作安排未出席会议;

  3、 董事会秘书顾宁出席会议;副总裁杨博仁、副总裁朱晓军列席会议,总裁吴启权、财务负责人姚泽、副总裁魏仁忠因工作安排未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通过的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邓宇戈、王金玲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28日

  

  证券代码:600525         证券简称:长园集团          公告编号:2021123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详见公告正文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详见公告正文

  ● 涉案的金额:涉及的起诉金额合计约为81,616.86万元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诉上海和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主体业绩补偿纠纷案,被告赔偿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在实际收到业绩补偿款之时,按实际收到金额扣除公司以往年度已计提部分计入当期损益;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现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暂无法准确判断其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一、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年1月9日、2021年5月22日、2021年6月4日、2021年6月26日、2021年7月28日、2021年8月3日、2021年9月23日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4)、《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8、2021051、2021056、2021069)、《关于涉及诉讼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1、2021090),现就前述部分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公告如下:

  

  二、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现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诉上海和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主体业绩补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自裁定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待判决生效后,公司将采取措施追讨业绩补偿款,但被告上海和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主体的赔偿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在实际收到业绩补偿款之时,按实际收到金额扣除公司以往年度已计提部分计入当期损益。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暂无法准确判断前述诉讼案件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公司将积极跟进诉讼案件的进展,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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