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80 证券简称:*ST众泰 公告编号:2021-18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众泰汽车下属七家子公司(指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永康众泰汽车有限公司、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浙江众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浙江铁牛汽车车身有限公司、杭州益维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杭州杰能动力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收到永康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永康法院”)《民事裁定书》,永康法院分别裁定确认众泰汽车下属七家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一、众泰汽车下属子公司重整情况概述
众泰汽车下属八家子公司(指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永康众泰汽车有限公司、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浙江众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浙江铁牛汽车车身有限公司、杭州益维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杭州杰能动力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于2021年11月9日上午9 时00分采取网络会议方式召开,众泰汽车下属八家子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已获各表决组通过。
2021年12月1日,众泰汽车下属七家子公司收到了永康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永康法院分别裁定批准众泰汽车下属七家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众泰汽车下属七家子公司重整程序。
2021年12月23日众泰汽车下属七家子公司管理人分别向永康法院提交关于众泰汽车下属七家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称众泰汽车下属七家子公司已完成重整计划的执行,提请永康法院确认众泰汽车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终结众泰汽车下属七家子公司重整程序。
2021年12月27日,众泰汽车下属子公司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制造)收到了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长沙中院裁定批准江南制造重整计划,并终止江南制造重整程序。江南制造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2021年12月28日,众泰汽车下属七家子公司分别收到永康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确认众泰汽车下属七家子公司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永康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确认众泰汽车下属七家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二)终结众泰汽车下属七家子公司重整程序。
三、重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众泰汽车下属七家子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化解公司债务风险,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有利于改善经营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四、特别风险提示
1、公司于2021年4 月29日披露了《公司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公告编号:2021-058)等内容,公司2020年度亏损108.01亿元,2020年末净资产为-44.23 亿元。详见《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等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14.3.1 第(二)项规定,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后的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
2、因公司被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存在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形;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3 条第(四)、第(六)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21年4月29日(星期四)开市起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3、若裁定受理破产的子公司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并执行完毕,该等公司将继续保留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内。众泰汽车下属八家子公司重整计划的后续执行情况将可能对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等产生影响。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运营工作,并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
4、即使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但公司后续经营和财务指标如果不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法规的要求,公司股票仍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重整进展,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披露。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等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980 证券简称:*ST众泰 公告编号:2021-187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众泰汽车”)于2021年12月28日收到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华中院”)《民事裁定书》,金华中院裁定确认众泰汽车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一、众泰汽车重整情况概述
2021年6月9日,公司收到金华中院送达的(2020)浙07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金华中院裁定受理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2021年6月29日,公司收到金华中院送达的(2021)浙07破13号《决定书》,指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于2021年11月9日上午9 时00分采取网络会议方式召开,公司出资人组会议于2021年11月9日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
2021年11月30日,公司收到了金华中院送达的(2021)浙07破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2021年12月22日,公司向金华中院提交《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工作报告暨提请人民法院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报告》,称众泰汽车已经完成重整计划的执行。同日,公司管理人向金华中院提交《关于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确认众泰汽车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2021年12月28日,公司收到金华中院《民事裁定书》,确认公司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金华中院认为:众泰汽车重整计划明确了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根据该标准,经管理人监督确认,众泰汽车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对于众泰汽车重整中涉及的遗留事项应由众泰汽车管理人继续完成。鉴于本案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确认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二、终结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重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化解公司债务风险,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有利于改善经营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后续公司将根据《股票上市股则》的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公司股票因重整而被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
四、特别风险提示
1、公司于2021年4 月29日披露了《公司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公告编号:2021-058)等内容,公司2020年度亏损108.01亿元,2020年末净资产为-44.23 亿元。详见《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等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14.3.1 第(二)项规定,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后的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
2、因公司被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存在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形;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3 条第(四)、第(六)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21年4月29日(星期四)开市起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3、若裁定受理破产的子公司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并执行完毕,该等公司将继续保留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内。众泰汽车下属八家子公司重整计划的后续执行情况将可能对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等产生影响。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运营工作,并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
4、即使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但公司后续经营和财务指标如果不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法规的要求,公司股票仍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重整进展,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披露。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等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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