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518 股票简称:四环生物 公告编号:临-2021-40号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2月30日(星期四)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12月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2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30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召开地点:本公司会议室
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集人: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主持人:郭煜先生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6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145,294,19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4.1123%。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145,257,59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4.1088%;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36,6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03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出席了会议,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逐项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144,174,8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2296%;反对股1,119,3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7704%;弃权股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股3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251%;反对股1,119,3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7704%;弃权股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增补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145,294,0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99%;反对股1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1%;弃权股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股1,15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7954%;反对股1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1%;弃权股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三、审议并通过了《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股144,144,1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2085%;反对股1,150,0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7915%;弃权股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股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40%;反对股1,150,0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7915%;弃权股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派出律师刘颖颖、聂梦龙对大会的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
四、备查文件
1、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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