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11 证券简称:海大集团 公告编号:2021-11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前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12月30日14:30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万博四路42号海大大厦2座10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已于2021年12月1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2月3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2月30日9:15至2021年12月3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共108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34,138,244股,约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下简称“股份总数”)1,650,888,953股的62.6413%;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22人,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884,688,801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5886%;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表决的股东86人,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149,449,443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0527%。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106人,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69,848,441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2883%。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则要求,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份0.6184%,在计算股东大会有表决权总股份时已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回购股份。
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部分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以视频会议形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共有3个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1、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1,027,760,511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股东(包含网络投票,下同)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33%;363,723股反对,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2%;6,014,010股弃权,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1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163,470,708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包含网络投票,下同)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450%;363,723股反对,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41%;6,014,010股弃权,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408%。
2、关于进行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984,563,598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062%;49,574,646股反对,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938%;无弃权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120,273,795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8124%;49,574,646股反对,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876%;无弃权票。
3、关于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1,034,138,24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169,848,44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视频见证,并出具了《关于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审议事项以及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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