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95 证券简称:宝塔实业 公告编号:2021-07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2月31日15:00;
(2)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21年12月3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3)互联网投票时间:2021年12月31日9:15至15:00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六盘山路388号公司新区办公楼第3会议室(408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志磊;
6.会议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2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334,294,55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9.358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334,054,75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9.337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8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239,8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211%。
2.中小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共10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269,8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23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30,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2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8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239,8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211%。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对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一)议案审议结果
上述提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公告。上述1至4项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第5项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以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二) 具体表决结果
1.总体表决情况。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杜涛、马学芳
3.结论性意见: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和形成的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确认并加盖公司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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