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41 证券简称:贤丰控股 公告编号:2021-10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2月31日下午14:30。
(2)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33楼08单元。
3. 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会议召集人、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韩桃子女士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456,247,98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210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455,537,98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147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71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62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737,33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53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027,33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90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71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626%。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会议。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 提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拟与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合作协议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56,195,3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5%;反对4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0%;弃权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84,7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9724%;反对4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132%;弃权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144%。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的朱伟律师、黄友川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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