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31 证券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22-00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北京国信华电物资贸易中心(以下简称:北京华电)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西城支行(以下简称:农行西城支行)的3,350万元人民币承兑汇票提供2,345万元人民币担保一案,由于北京华电未能按时还款,农行西城支行起诉北京华电及公司,要求北京华电还款,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一) 根据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9日、2003年2月18日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农行西城支行同意北京华电于2003年6月30日前偿还350万元及利息,2003年8月14日前偿还1,995万元及利息,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北京华电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农行西城支行申请强制执行。截至目前,公司已履行全部代偿义务,上述案件已结案,公司的担保责任已全部解除,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12月24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120)。
(二)福州华电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福州华电)、北京华电均系全民所有制企业,出资人均为中国华电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华电),北京华电向农行西城支行借款用于福州华电名下“友谊大厦”项目的开发建设。其中,就公司已代偿的1,350万元本金及逾期利息部分,向福州华电提起代位权之诉,后与福州华电以1,000万元金额和解,由于福州华电未向公司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就上述案件向福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该案件已执行完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1年7月26日、2018年3月23日、2018年7月6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重大诉讼进展公告》、《重大诉讼进展公告》、《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1-043、2018-016、2018-054)。
(三)就剩余代偿995万元本金及逾期利息部分,公司已向农行西城支行支付本金及利息共计26,441,412.93元。针对上述代偿部分,公司提起诉讼,由于北京华电于2007年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并将福州华电和中国华电一并列入被告,因福州华电提起管辖权异议,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辖173号】,裁定:本案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9月13日、2019年5月10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重大诉讼进展公告》、《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6-086、2019-039)。
(四)关于公司诉福州华电、北京华电、中国华电要求支付代偿款人民币26,441,412.93元及利息一案,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19)京0108民初49687号】,判决被告北京华电向公司偿还代偿款26,441,412.93元,并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驳回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6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01)。
随后公司提起上诉,要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成判福州华电、中国华电就北京国信对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北京国信、福州华电、中国华电共同承担。
二、本案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21)京01民终6222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本公司的影响
因上述事项以前年度已全额计提预计负债,故此,对公司当期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积极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21)京01民终6222号】。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二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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