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新纶新材 股票代码:002341 公告编号:2022-00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2022年1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出具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1〕159号)、《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侯毅、马素清、陈得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60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具体内容
(一)《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2020年业绩预告编制不审慎
你公司在2020年10月业绩预告时未审慎考虑对收购子公司安徽新纶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原名为宁国市千洪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新纶)的商誉减值事项和口罩设备相关固定资产减值事项对2020年全年业绩的影响,导致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下同)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三会运作不规范
你公司部分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记录不完整,董事会表决票统计错误,部分股东大会计票监票程序不规范,个别股东大会未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取消并说明原因。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6〕22号,下同)第十九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19〕10号)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到位
你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未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进行修订并实施。上述情形不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和《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5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寄售业务模式下相关收入和成本跨期
你公司子公司安徽新纶对于寄售模式业务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问题,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06] 3号)》第四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好--收入》(财会[2017]22号)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五、应收票据会计核算不规范
你公司子公司安徽新纶对2019年末结存的商业承兑汇票和信用级别较低的银行承兑汇票及2019年、2020年所有已背书、贴现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和信用级别较低的银行承兑汇票的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第十七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第七条的规定。
六、未审慎计提应收账款减值损失
2020年年报编制期间,你公司子公司安徽新纶个别客户因买卖合同纠纷涉诉并被申请强制执行,存在较大的信用风险,但安徽新纶未对相应应收账款单独进行减值测试,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第四十条的规定。
七、内控控制不到位
2018至2020年期间,子公司安徽新纶的成本核算采用手工处理方式;材料销售未设置辅助核算;部分销售框架合同因保管不善遗失;部分销售订单为电子形式且无客户盖章确认;部分订单未明确约束双方权利义务,对涉及产品验收和品质保证的关键条款的权利义务约定不清晰,内部控制不到位。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四十八条、《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第十五条、《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5号)第十六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忠实、勤勉地为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行使职权,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二、你公司应夯实财务核算基础,提升会计核算水平,增强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确保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范性,从源头保证财务报告信息质量。
三、你公司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公司治理、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和改进,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侯毅、马素清、陈得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侯毅、马素清、陈得胜:
我局对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纶新材或公司)现场检查发现,新纶新材2020年业绩预告编制不审慎,在财务会计核算和内部管理控制等方面存在不规范问题,我局已对新纶新材采取了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59号)。侯毅于2007年6月至2021年1月担任公司董事长、2019年4月至2021年1月担任公司总经理,马素清于2015年6月至2020年6月担任公司财务总监,陈得胜于2020年6月至今担任公司财务总监,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侯毅、马素清、陈得胜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相关责任人员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提出的问题,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将以此为戒,认真吸取经验教训,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监局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将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牢固树立规范意识,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依法依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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