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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846               证券简称:英联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2

  债券代码:128079               债券简称:英联转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会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月10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月10日(星期一)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月10日上午9:15至2022年1月1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达南路中段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翁伟武先生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8人,代表股份总数208,701,7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5483%。其中:

  (1)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人,代表股份总数208,674,0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5396%。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总数27,7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2人,代表股份总数27,7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现场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议程,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投资建设英联股份饮料易开盖项目(二期)并授权公司管理层适时启动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8,701,6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6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393%;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6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2021年度公司为子公司申请授信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8,701,6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6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393%;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6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因此本议案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子公司英联金属科技(扬州)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8,701,6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6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393%;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6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派出的温定雄律师、桑健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四、备查文件

  1、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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