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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25          证券简称:洪涛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7

  债券代码:128013          债券简称:洪涛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并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月10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1月1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月10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月10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发西路28号洪涛股份大厦22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年新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22年1月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关于2022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增加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474,424,08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5.790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90,751,8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478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83,672,24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312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515,9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14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046,6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79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469,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354%。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年新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3,990,0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85%;反对43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81,9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3713%;反对43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62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关于接受关联方财务资助的议案》

  关联股东刘年新先生在审议该提案时回避表决,其持有公司股份数389,705,180股。

  总表决情况:

  同意84,691,1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2%;反对2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88,1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662%;反对2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3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3,980,0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64%;反对44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1,9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7116%;反对44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28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朱永梅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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